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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程未完工不能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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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639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告知书",确认原告在被告单位的"中心实验室及家具采购项目中"为中标单位。2018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无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设备及家具采购项目"的《实验室施工合同》,该工程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实验室家具、气路、污水处理、废气处理、洁净室等,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23632.48元。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原告主材净化空调到场,被告付给原告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款(即人民币277089.74元);2、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支付给原告合同价款的40%工程款(即人民币369452.99元);3、工程验收合格15天内应完成审计结算工作,按结算结果支付结算工程款的25%(暂定金额为人民币230908.12元);4、剩余5%履约保证金,在两年质保期满后10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但由于双方对部分施工范围存在争议,导致部分工程项目及购买的设备未能正常启用。

另查明,由于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2020年1月,全国新冠疫情爆发,被告作为防疫、抗疫的法定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安徽省卫生健康委有关的文件规定,被告启用了部分合格的实验室工作设备,应对疫情进行检测、诊断和鉴定工作。另查明,经本院工作人员实际现场观察,确实存在废水无法处理及气路不通的事实存在。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江苏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0元由原告负担。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提示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个案子可能会疑惑:"合同里明明写着'被告自行使用实验室就视为验收合格',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施工方的主张呢?"

其实,这个案子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虽然合同中确实有"未验收被告不得自行将实验室投入使用,如被告自行投入使用,视为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实验室质量,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条款,但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关键原因有两点:

第一,施工方自身存在"硬伤"。法院查明,由于双方对部分施工范围存在争议,导致"部分工程项目及购买的设备未能正常启用",现场确实存在"废水无法处理及气路不通的事实"。简单说,就是工程没做完、没做好。作为施工企业,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如果连这点都没做到,即使业主开始使用了,也不能自动视为验收合格。

第二,特殊情况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条款。2020年初新冠疫情突然爆发,作为防疫一线单位,无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用部分合格设备进行核酸检测是履行法定职责,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这就好比你家邻居着火了,消防员破门而入救火,虽然没经过你同意,但这是合法合理的。法院认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被告使用部分设备不能等同于认可整个工程质量合格。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明确施工范围,避免"模糊地带":签合同时一定要把施工内容写得清清楚楚,最好附上详细的技术参数和图纸。本案中双方对"污水的管道处理"等范围有争议,直接导致了工程无法正常使用。建议企业在签约前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把可能产生歧义的地方都写明白。

  2. 及时完成工程并通知验收:工程完工后,一定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最好是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验收。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自己已书面通知验收,这也是败诉原因之一。完成一项工程后,记得保留好完工证明、验收通知等证据。

  3. 不要心存侥幸"等业主使用":有些施工企业以为"业主一用就等于验收合格",这是非常危险的想法。本案充分说明,如果工程本身有问题,业主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部分设施,不能自动视为全部工程合格。最好的策略是主动解决问题,确保工程真正达到验收标准。

特别提醒:疫情期间很多工程都受到影响,但企业不能以此为由放松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是特殊时期,越要规范操作,保留好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的证据(如政府通知、停工证明等),以便日后维权。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很多施工企业因为忽视这些细节而吃了大亏。其实,只要在签约、履约过程中多花一点小心思,很多纠纷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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