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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确认货物收货避免货款纠纷-中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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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粤2072民初1681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天长某甲公司与中山某乙公司确认双方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交易习惯是:中山某乙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或电话向天长某甲公司下单,天长某甲公司通过物流送货至指定地点,双方通过微信发送对账单确认收货,中山某乙公司以支票或转账方式支付货款。

2021年1月19日,天长某甲公司的员工施某在微信中向中山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发送了对账单(显示欠款75689元),叶某回复“这个就不需要对了吧,都是现金拿的”。次日,施某又发送了2019年8月至2020年的详细账单(总金额分别为177309元和158294元),请叶某核对。中山某乙公司对其中2020年3月13日价值18352元的货款提出异议,称其客户未收到该批货物,因此拒绝支付。

但天长某甲公司提供微信记录证明:2020年3月13日,叶某要求施某发送该批货物的发货单,施某于3月15日发送了载明“发河南”的送货单(金额18352元)。此后,叶某及其工作人员叶某(注:原文中为叶某华,按规则改写)在微信中多次询问“货物有没有发货”,但从未对河南货物是否收到提出疑问。2020年9月4日,双方再次核对账目时,叶某对其他账目提出疑问并解决,但仍未对该笔18352元货款提出异议。中山某乙公司直到2025年4月18日(天长某甲公司起诉后)才首次质疑该笔货款。

法院判决:中山某乙公司需向天长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5689元及逾期利息(以45689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3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货款风险?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很直接:企业收到货物或对账单后,必须当天或24小时内确认,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默认收货,事后很难推翻。很多老板觉得“小事不用急”,等几个月甚至几年后再提异议,结果法院根本不支持。

为什么中山某乙公司会败诉?原因有三:

  1. 拖延确认=默认收货:叶某在2020年3月15日收到送货单后,既没说“货没到”,也没要求补发物流凭证。到9月对账时,还专门核对了其他问题,却漏了这笔货款。法院认为,这等于默认货物没问题。等2025年起诉才说“客户没收到”,太晚了!
  2. 微信聊天就是证据:现在买卖交易多在微信完成,但很多人聊天随口一说,事后找不回记录。本案中,天长某甲公司靠微信记录证明“对方从未质疑”,直接锁定胜局。
  3. 异议要“及时+具体”:中山某乙公司只说“客户没收到”,却没提供任何证据(比如客户拒收证明),而天长某甲公司却有送货单和聊天记录。法院只认“白纸黑字”,光靠嘴说没用。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老板。一个小疏忽,可能让几万块货款打水漂,还倒贴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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