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委员会无权随意主张未登记公共用房权属-宁国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宁国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1)皖1881民初9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宁国市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成立,负责开发时代尊城小区商品房项目。根据小区规划方案,6号楼一层设计为公共活动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办公室、医务室、阅览室、书库、健身中心、棋牌室等。但开发商在房屋建成后,未向房产部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2009年左右,因宁国市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将小区6号楼一层东侧六间管理用房(除物业用房外)转让给张某,用于抵偿债务。后来,双方在街道调解下达成协议:张某交出物业管理用房和西侧社区用房给该业主委员会,但仍继续占用东侧六间管理用房用于经营棋牌室。该业主委员会认为张某占用行为违法,起诉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搬离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这些东侧六间房屋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委员会无权主张权利;同时,开发商转让房屋的行为虽未登记,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有权继续使用。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观点是:企业(尤其是开发商)在转让或处置小区公共用房时,必须先明确权属并办理登记,否则可能引发纠纷,但业主委员会也不能仅凭“规划用途”就随意起诉要求搬离

为什么这么说?判决书里讲得很清楚: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暴露了两大高风险点:

  1. “先建后登”埋雷:很多开发商为省事,房屋建好后拖延办理首次登记。一旦产权不明,像本案中被抵债转让,就可能被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甚至政府部门质疑。即使法院最终支持转让,企业也要花时间打官司、付律师费,影响项目进度和口碑。
  2. 混淆“规划用途”和“实际权属”:小区规划图上写的“社区用房”“健身室”,不等于自动归业主或政府所有。企业必须按政策移交明确指定的部分(比如物业用房),但其他用途的房屋,得先登记确权再处置。否则,像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拿着规划图就起诉,企业虽然赢了,但过程劳神伤财。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记住:法律不保护“糊涂账”。企业把产权理顺了,既能避免无谓纠纷,也能让后续经营更顺畅——毕竟,客户和合作伙伴更信任权属清晰的项目。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深知风险预防比事后补救更重要。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企业提供高性价比的法律顾问服务,涵盖房产开发、合同管理等常见风险领域。我们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让企业零成本体验专业防护。用法律为生意保驾护航,才能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