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无权随意主张未登记公共用房权属-宁国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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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1)皖1881民初9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宁国市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成立,负责开发时代尊城小区商品房项目。根据小区规划方案,6号楼一层设计为公共活动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办公室、医务室、阅览室、书库、健身中心、棋牌室等。但开发商在房屋建成后,未向房产部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2009年左右,因宁国市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将小区6号楼一层东侧六间管理用房(除物业用房外)转让给张某,用于抵偿债务。后来,双方在街道调解下达成协议:张某交出物业管理用房和西侧社区用房给该业主委员会,但仍继续占用东侧六间管理用房用于经营棋牌室。该业主委员会认为张某占用行为违法,起诉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搬离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这些东侧六间房屋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委员会无权主张权利;同时,开发商转让房屋的行为虽未登记,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有权继续使用。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观点是:企业(尤其是开发商)在转让或处置小区公共用房时,必须先明确权属并办理登记,否则可能引发纠纷,但业主委员会也不能仅凭“规划用途”就随意起诉要求搬离。
为什么这么说?判决书里讲得很清楚:
- 小区里的公共用房(比如办公室、阅览室、健身中心等),如果规划时不是专门设计为“物业服务用房”或“业主共有部分”,就不能默认归全体业主所有。本案中,6号楼东侧六间房规划为商业用途(如棋牌室),属于可独立使用的房产,开发商有权处置。
- 更关键的是,开发商没办房产登记,导致权属不明。但这不是业主委员会能直接起诉的理由——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管理物业,不是“抢产权”。法院强调:企业转让未登记房产虽可能违反管理性规定(比如未及时登记),但不等于合同无效;真正的风险在于产权不清会引来扯皮。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暴露了两大高风险点:
- “先建后登”埋雷:很多开发商为省事,房屋建好后拖延办理首次登记。一旦产权不明,像本案中被抵债转让,就可能被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甚至政府部门质疑。即使法院最终支持转让,企业也要花时间打官司、付律师费,影响项目进度和口碑。
- 混淆“规划用途”和“实际权属”:小区规划图上写的“社区用房”“健身室”,不等于自动归业主或政府所有。企业必须按政策移交明确指定的部分(比如物业用房),但其他用途的房屋,得先登记确权再处置。否则,像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拿着规划图就起诉,企业虽然赢了,但过程劳神伤财。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登记要趁早:房屋竣工后,第一时间办妥不动产首次登记。别等卖房、抵债时才想起来——登记是产权的“身份证”,没它就像没驾照开车,合法也容易被拦。
- 分清“该交”和“能卖”:政策强制移交的部分(如物业用房)必须交给业主委员会;其他公共用房,如果规划允许商业用途,登记后可正常转让。但务必留好规划图纸、移交记录等证据,避免“说不清”。
- 抵债要谨慎:用房产抵债时,确保房屋无产权争议。像本案开发商用未登记房抵债,虽合同有效,但张某后续被起诉,企业作为源头也脱不了干系。最好在抵债前咨询律师,做个简单产权筛查。
记住:法律不保护“糊涂账”。企业把产权理顺了,既能避免无谓纠纷,也能让后续经营更顺畅——毕竟,客户和合作伙伴更信任权属清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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