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月发放工资即使最终补发仍需支付经济补偿-宁国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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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3)皖18民终238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朱某于2017年7月入职宁国某泰锻造有限公司从事锻造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3日止。2022年12月13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宁国某泰公司未与朱某续签劳动合同,朱某仍在宁国某泰公司处继续工作。2023年3月16日,宁国某泰公司车间负责人安排包括朱某在内的部分职工进行换模具,朱某表示其身体吃不消未到岗。2023年3月18日,朱某在宁国市人民医院因左肩疼痛就诊,诊断:右肩锁关节腔积液,关节面下骨质毛糙,右肩峰下、肩胛骨下滑囊及肱二头肌长头肌腱积液,右肩关节腔少量积液。2017年12月,朱某曾诊断出左足舟状骨及内侧楔骨骨折。2023年3月21日,朱某通过信访登记,要求解决与宁国某泰公司之间的纠纷,经相关职能部门与宁国某泰公司联系沟通后,宁国某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微信向朱某发出《关于要求到岗上班的告知书》,要求朱某2023年3月30日回岗上班。朱某收到《告知书》,未按宁国某泰公司要求回原岗工作。2023年3月31日,公司发放了朱某2023年1月、2月工资合计10351.36元。2023年1月15日,宁国某泰公司发放了朱某2022年工资67462.30元。朱某去年曾经与宁国某泰公司领导口头提出过身体原因需要换岗。朱某于2023年5月向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宁国某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最终判决宁国某泰公司向朱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920.23元。宁国某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工资支付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暗藏三个极易被企业忽视的"雷区",稍不注意就会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
第一大风险:工资发放周期"悄悄变长"等于埋下定时炸弹
宁国某泰公司主张"工资发放形式是经朱某同意的惯例",但法院明确指出:《劳动法》第五十条白纸黑字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无论员工是否口头同意,企业将工资从"按月发放"变成"半年发一次"甚至"一年发一次",都属于违法!就像案例中,虽然公司最终把工资都结清了,但这个"拖延支付"的行为已经触发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员工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企业怎么做? 必须建立规范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各地规定略有差异)。如果遇到经营困难,也要与员工协商签订书面延期支付协议,并按规定向劳动部门备案,绝不能默认"员工不提意见就是同意"。
第二大风险:调岗处理不当可能被认定"变相逼退员工"
朱某因肩部伤病提出不做换模工作,这本是合理诉求(有医院诊断证明)。但公司既不安排调岗,又不批准病假,直接让员工"吃不消就别来",等于变相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当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原岗位时,企业有义务提供合理替代方案,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企业怎么做? 建立"健康-岗位"匹配机制:员工提交医院证明后,HR应联合部门主管在3日内提出调岗方案;若确实无岗可调,应依法办理病假或医疗期手续,切忌用"不到岗就算自动离职"等口头威胁。
第三大风险:合同到期"忘记续签"反而增加赔偿成本
劳动合同期满后,朱某继续工作但公司未续签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仅可能面临双倍工资赔偿(本案中朱某放弃了此项主张),还会让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从"合同终止日"变成"实际离职日",多赔近一年工龄补偿。
企业怎么做? 设置合同到期自动预警系统:在合同到期前30天,系统自动提醒HR;到期后15日内必须完成续签或终止手续,绝不能"拖着等员工提"。
给企业的特别提醒
很多老板觉得"工资迟发但最终给了就不算事",这是最危险的认知误区!本案中,宁国某泰公司2023年1月发了2022年全年工资,3月底又发了1-2月工资,看似"没少给钱",却因违反"按月支付"的硬性规定,白白赔了3万多元。记住:劳动法律保护的是"过程合规",不是"结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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