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约须谨慎:共同借款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难追责-宣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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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802民初63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2月8日,宁国市实某商贸有限公司授权杨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某发区支行办理企业网银渠道服务,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综合服务申请书》,确认已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综合服务协议》,知悉相关产品风险事项,其持卡人及网银主管均设置为杨某。同日,实某公司与建行某发区支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综合服务协议》,签约并激活企业网银高级版。此后,杨某通过网上银行以实某公司为借款人、赵某为共同借款人与建行某发区支行订立《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79.9万元,额度有效期间自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9日,年利率7.395%,逾期加收50%罚息,按月结息;因违约导致建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实某公司和赵某承担。2018年2月12日,建行某发区支行向实某公司发放借款79.9万元。截止2019年2月9日,实某公司归还利息共计56302.47元。此后,实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归还罚息0.85元,于2019年9月24日归还本金10.04元。为催讨剩余本息,建行某发区支行委托安徽今某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双方约定按风险代理付费,最高限额为15980元,前期预付费用为4794元(律师费限额的30%),建行某发区支行已支付该笔费用。
法院判决宁国市实某商贸有限公司需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某发区支行借款本金798989.96元及利息(至2019年9月24日止的利息为58749.64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11.09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支付律师费4794元;同时驳回银行要求赵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教训:电子签约不能"点个确认"就完事!
本案看似是银行追债,实则暴露企业三大致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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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不是系统填谁就算谁!
合同虽将赵某列为共同借款人,但银行拿不出赵某同意的证据(如签字、视频确认等),法院直接驳回追责请求。企业风险点:为图方便让财务"代点确认",或系统自动生成无关人员为担保人。一旦纠纷发生,这些"影子借款人"可轻松脱责,企业损失无人兜底。
✅ 防范口诀:"谁担责,谁亲签;电子签名留视频,授权书必须盖公章!"
办理网银贷款时,务必让所有参与方亲自操作签约流程(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书),并全程录像留存。 -
律师费主张≠能全额拿到!
银行主张15980元律师费,法院只认4794元已支付部分——因合同仅写"最高限额",未明确具体金额。企业风险点:合同中模糊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却无计算标准或支付凭证,打官司时可能颗粒无收。
✅ 防范口诀:"费用条款写具体,已付多少开发票,风险代理要备注!"
签约时直接注明"律师费按欠款金额X%计算",并约定"以实际支付凭证为准"。 -
电子证据链断裂=自认倒霉!
实某公司质疑电子合同真实性,但因承认借款事实且无反证,法院仍认定合同有效。企业风险点:财务操作网银后不下载合同、不保存操作日志,纠纷时无法自证清白。
✅ 防范口诀:"每笔操作存截图,月度导出备份好,关键交易双人审!"
企业网银操作后,立即下载电子合同及操作日志(含时间戳),由财务和负责人双人存档。
特别提醒:当前90%企业使用网银贷款,但超半数未规范管理电子签约流程!某地工商抽查发现,32%的企业因"代签代点"导致担保无效,平均损失超50万元。切记:系统显示"已确认"≠法律认可"真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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