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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宜昌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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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鄂0591民初7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8年9月雷某到枝江市荣某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12月30日、2013年3月1日,雷某分别与宜昌市森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约定由宜昌市森某有限公司将雷某派遣到枝江市荣某有限公司从事生产辅助岗位,期间工资由枝江市荣某有限公司代发。2016年6月1日,雷某与枝江市荣某有限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6月1日。
雷某在枝江市荣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雷某工资中包含200元或400元社保补贴费(仅2013年5月工资表有雷某签名,其余无签名)。2017年3月,雷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社保。2020年12月23日,雷某以公司未签合同、未缴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递交辞职书,并当日离职。2020年1月至12月,雷某月平均工资为2531.99元。此前,雷某已向宜昌高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保、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仅支持疫情期间生活费,驳回其他请求。

法院判决:枝江市荣某有限公司支付雷某经济补偿金21521.92元和2020年2-3月生活费2100元,合计23621.92元;驳回雷某关于加班费、社保赔偿等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企业千万别用“社保补贴”代替正规社保缴纳!否则员工一辞职,企业就得倒贴钱赔补偿金。 很多老板以为发点现金补贴就能省事,但法律明文规定,社保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硬性义务,口头约定或工资条里加个“补贴”栏目统统无效。一旦员工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企业不仅要补缴社保,还得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赔一个月工资)。本案中,雷某工作8年半,公司就赔了2万多元。

更关键的是,企业常犯的错误还不止这一处:

给老板们的实在建议:

  1. 社保每月自查:登录当地社保官网,核对员工名单和缴费基数,别等员工辞职才补救。
  2. 工资条写清楚:别在工资里塞“社保补贴”“全勤奖”等模糊名目,该缴的社保单独列项,避免被认定为逃避责任。
  3. 离职手续走正规:员工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企业必须30天内结清补偿金。想协商解决?签书面协议并注明“双方无其他争议”,否则可能被反咬。

记住:省小钱可能赔大钱。合规经营不是负担,而是给企业穿上的“防弹衣”。平时花1小时规范流程,远比事后花1万元打官司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