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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社保放假不发生活费需付补偿金 - 枝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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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鄂05民终4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冯某于2010年8月2日到某江公司工作,岗位是包装车间包装工。某江公司没有与冯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冯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冯某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由某江公司每月在工资中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冯某自己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承诺书》上未注明签字时间。2018年6月-2019年3月,某江公司为冯某发放社会保险补贴3990元。2019年4月15日,某江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通知冯某放假,从2019年4月16日起冯某未到某江公司上班。2019年8月19日,冯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302元。2019年10月23日,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江公司支付冯某经济补偿金19084.5元。
某江公司通过湖北银行向冯某代发工资,冯某2018年3月-2019年2月的平均工资为2120.5元/月。

法院最终判决:某江公司需支付冯某经济补偿金19084.5元,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江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请求,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别以为“放假”就能躲过责任!未依法缴纳社保、停工期间不发生活费,员工主动辞职,企业照样要赔钱。
这起案子很简单:某江公司经营困难,让员工冯某“放假”回家,既没给她交社保,也没发一分钱生活费。冯某一气之下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钱。公司不服,说“是员工自己要走的,不该赔”。但法院明确指出:法律规定,企业不交社保、不发生活费,员工辞职时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俗称“离职补偿款”)。哪怕公司辩称“只是临时放假”,也得按月发基本生活费;用现金补贴代替社保更是违法,签了《承诺书》也无效。最终,公司倒贴近2万元补偿金,还丢了官司。

对企业敲响的警钟:
很多企业觉得“经营难,省点是一点”,常用三种“省钱招数”,却不知埋下大雷:

  1. 让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比如像本案中,公司每月发点现金补贴,让员工自己交社保。但法院根本不认!社保是法定义务,企业必须全额缴纳,否则员工随时能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并索要补偿金(工作9年赔9个月工资)。
  2. 停工停产不发生活费:公司一困难就让员工“回家待岗”,一分钱不给。错了!法律规定:第一个月要正常发工资;之后至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发生活费(比如湖北当时约1000元/月)。否则员工一告一个准。
  3. 以为员工“主动辞职”就不用赔钱:本案中,冯某先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以为“是她自己走的”。但法院看实质:企业先违法(不交社保+不发生活费),员工才被迫辞职,这属于“企业过错导致离职”,补偿金一分不能少!

企业自保三招:

记住:法律不是儿戏,员工的“小诉求”背后是企业的“大风险”。合规经营短期多花点钱,长远看反而省下几十万赔偿金。别等员工告上法庭,才后悔当初省下的“小钱”不够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