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和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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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523民初29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和县农村某局、和县民政局将2020年和县改造灾后S105至殡仪馆道路工程发包给安徽某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2020年和县改造灾后S105至殡仪馆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显示,该工程于2021年10月29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合格,同意交工。
2023年4月21日,《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工程审定金额为4,325,930元。
2024年9月21日,和县某路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证明:1. 该项目实际施工人为王某;2. 工程建设由王某完成,建设成本由王某垫付;3. 工程款付款方为和县某州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某基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王某。
2024年9月23日,和县殡仪馆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项目实际施工人为王某。
截至目前,和县某州有限责任公司已累计支付工程款4,200,000元,未支付工程款125,930元。
另查明,2020年8月11日,和县某局、和县农村某局被撤销,相关职能整合至和县某路服务中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安徽某基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王某工程款125,930元;和县某路服务中心、和县某州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欠付安徽某基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5,930元范围内对王某承担给付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建设工程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人追讨工程款的小事,实际上暴露了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大风险。我们来拆解一下,看看企业应该如何避免类似麻烦。
1. 转包工程=埋雷
本案中,安徽某基公司中标后没有自己干活,而是把整个工程转包给个人王某,只收管理费当"二道贩子"。法院明确指出: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这种转包行为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对企业启示:工程转包就像"烫手山芋",你以为转手就没事了,其实风险还在你身上。一旦实际施工人讨薪,你作为原承包方必须兜底。更麻烦的是,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整个工程质量都可能出问题,到时候不仅要赔钱,还可能被吊销资质。
2. "隐形老板"也会被追债
最让企业老板没想到的是:和县某路服务中心(发包方)和和县某州公司(实际付款方)虽然没和王某签合同,却也要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发包方如果还欠着承包方钱,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找发包方要。
对企业启示:作为发包方,别以为只和总承包方打交道就安全了。如果总承包方拖欠工资或工程款,而你又没付清全款,工人或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你。记住:"钱没付清=风险没解除"!
3. 证据就是"护身符"
本案中,王某能胜诉的关键,是拿到了和县某路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而安徽某基公司因为没出庭应诉,等于自动认输。
对企业启示:所有工程环节都要留痕!合同、付款记录、验收单、现场照片、微信沟通记录...都要保存好。特别是转包、分包的情况,务必留下书面证据。很多企业老板觉得"都是熟人,口头说说就行",结果打起官司来有理说不清。
4. 付款环节暗藏杀机
本案中出现了"发包方≠付款方"的混乱局面:和县某路服务中心是发包方,但和县某州公司才是实际付款方。这种权责不清的安排,直接导致纠纷时多方扯皮。
对企业启示:工程款支付必须"合同主体、施工主体、收款主体"三统一!如果委托第三方付款,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否则就像本案,和县某州公司辩称"我不是发包方",结果法院照样判它担责。
防范建议:企业必做的3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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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转包行为:立即检查现有项目,是否存在全部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如有,应尽快规范管理,确保关键工序由自己团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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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付款流程:工程款必须付给合同签约方,避免通过第三方代付。如需代付,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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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证据包"制度:每个项目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合同、签证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现场影像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至少保存5年。
工程建设不是"一锤子买卖",从招标到质保期结束,每个环节都可能埋雷。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特别是中小企业,一次工程纠纷就可能让多年心血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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