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签字后别想轻易脱责,股东变更也不能免责-和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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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523民初25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9月3日,安徽和县某商行西埠支行与安徽德某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该行向德某源农业公司提供3,000,000元的借款额度,额度使用采取循环方式,借款用途为购农资,合同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20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借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22%,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结息方式为按季度付息,付息日定为每季末月20日。
同日,和县某商行西埠支行与张某、迟某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张某、迟某为上述主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单笔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022年8月31日,和县某商行西埠支行向德某源农业公司发放贷款1,5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8月31日,贷款利率5.22%;2022年9月1日,和县某商行西埠支行向德某源农业公司发放贷款1,5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9月1日,贷款利率5.22%。后德某源农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安徽省某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了部分款项,利息结至2023年12月29日,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后续利息。
法院判决:德某源农业公司需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600,000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张某、迟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核心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起来是个普通的贷款纠纷,但里面藏着三个让企业"栽跟头"的法律陷阱,特别是对担保人来说,教训太深刻了!
陷阱一:股东变更≠担保责任消失
德某源农业公司和张某在法庭上辩称:"迟某已经不是我们公司的股东,股东是迟知业。"想用这个理由让迟某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院根本不买账!为什么?
因为担保合同是独立的法律行为,不是基于股东身份产生的。只要你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了字,不管后来是不是还当股东,都得为这笔贷款负责。就像你给朋友的借款签了担保,后来你们闹翻了、不再是朋友了,这也不影响你当初签的担保责任。
企业应对建议:
- 如果公司股东变更,涉及对外担保事项的,一定要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办理担保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 别以为私下说"我不当股东了,担保作废"就管用,必须要有正式的法律手续
- 个人提供担保前要想清楚:签字那一刻,可能就要为未来好几年的债务负责
陷阱二:不出庭=自动认输
迟某收到法院传票后,选择了"装死"——既不答辩也不出庭。结果呢?法院直接认定她放弃了所有抗辩权利,乖乖背上60万元的债务!
很多老板以为"我不去法院,这事就不了了之",大错特错!法院该通知的都通知到了,你不去,法官反而会认为你默认对方说的都是真的,直接判你败诉。
企业应对建议:
- 收到法院传票务必重视,哪怕觉得自己有理也得去出庭
- 真没时间?至少要委托律师写个书面答辩状交上去
- 重要提示:传票上写的"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权利"不是吓唬人的,是真的会这样判!
陷阱三:逾期利息高得吓人
合同约定年利率5.22%,但逾期后直接上浮50%变成7.83%。别小看这2.61%的差距,60万本金逾期一年就得多还1.5万多,比正常利息多付近一半!
更可怕的是,判决还写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到期不还,还得再加钱。这就像滚雪球,越拖越重。
企业应对建议:
- 签借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逾期罚息"条款,这个往往是隐藏"炸弹"
- 资金紧张时,宁可提前和银行商量展期,也别硬拖着不还
- 建立还款提醒机制,避免因疏忽导致逾期
四、专业支持很重要
这个案子最可惜的是,如果德某源农业公司和张某、迟某早些寻求专业帮助,完全有可能避免或减轻损失。比如:
- 签担保合同时让律师审核,明确责任范围
- 发现还款困难时及时协商,而不是等到银行起诉
- 迟某如果出庭说明情况,可能有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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