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中未按约定提供发票将丧失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枝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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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83民初133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8月,枝江某甲水务公司与某某环境科技公司签订《枝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二阶段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暂定价款3495万元。某某环境科技公司将其中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建集团,签订《施工合同》,暂定价款1750万元。2019年8月2日,某建集团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2020年11月13日,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2022年8月31日,审计确认工程结算造价为35260696.81元,其中某建集团负责施工的工程审定造价为17825439.13元。2024年2月1日,双方签订《结算确认单》,确认某建集团工程总价款为16790317元,某某环境科技公司已支付15274995.1元,下欠工程款1515321.9元(其中质保金503709.51元)。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某建集团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某某环境科技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建集团已提供15274995.1元的发票,但未提供剩余款项的发票。
法院判决:判决某某环境科技公司支付某建集团工程款1515321.9元;驳回某建集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要求枝江某甲水务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及要求某某水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用"真金白银"告诉我们: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看似简单的发票问题,可能让你白白损失几十万元的利息!某建集团辛辛苦苦干完工程,却因为没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票,导致13万多元的利息打水漂。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发票只是走个形式",殊不知法院判决时,这就是决定胜负的关键点。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1. 发票不是"小事",而是"钱袋子"
本案中,合同白纸黑字写着"付款前必须先开票",但某建集团在最后阶段没开足发票。法院认为:"双方都违约了,所以利息不支持"。通俗地说,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说好"先付款后拿货",结果你货都拿走了却没付钱,超市自然不会给你打折优惠。
企业防范指南:
- 签合同时重点看"付款条件"条款,特别留意"先开票后付款"或"同步履行"等表述
- 建立内部提醒机制:财务人员在每次应收款日前5天主动联系业务部门准备发票
- 开票后务必保留交付证据(如快递单、签收记录),微信发送也要截图保存
- 建议:合同中可增加"若因发票问题导致付款延迟,双方协商解决期限"的缓冲条款
2. 分包≠转包,搞混了可能"竹篮打水"
本案法院之所以支持分包合同有效,是因为某某环境科技公司保留了设备采购部分(自己做了核心工作)。但如果企业把整个工程"一包了之",自己当"甩手掌柜",这种转包行为会被认定无效,可能面临工程款打八折甚至无法追讨的风险。
企业防范指南:
- 分包时至少保留10%以上核心工作(如关键设备采购、技术管理)
- 核查分包商资质:建筑企业必须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
- 禁止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如房屋的梁柱、污水处理厂的反应池)
- 建议: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需派驻项目经理现场管理"
3. 别妄想"跨级要钱",合同相对性很严格
某建集团想跳过签约方某某环境科技公司,直接找发包方枝江某甲水务公司要钱,被法院驳回。因为它是合法分包人,不是司法解释中保护的"实际施工人"(指实际干活但合同无效的农民工班组等)。
企业防范指南:
- 签约前查清楚"钱袋子"在哪:如果对方是分包商,要确认其背后发包方的付款能力
- 要求分包商提供其与发包方的合同复印件,重点关注"付款节点"条款
- 对大额工程,可争取让发包方在合同中承诺"若分包商拖欠,可直接向施工方付款"
- 牢记原则:只要合同有效,就必须找签约方要钱,不能随便"跨级"
给企业老板的实在建议:
下次签工程合同时,别只盯着总价款,一定要逐条读"付款条件"和"违约责任"。特别是看到"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表述,要像检查商品保质期一样仔细——这往往藏着未来纠纷的导火索。建议花500元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比事后花5万元打官司划算得多。记住:在法律面前,没开的发票比没干的工程更致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