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对人防车位享有收益权-宜昌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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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4)鄂0503民初395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丁公司系位于枝江市路路**的开发建设单位。其于2012年6月26日、7月11日分别取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水月星城项目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2012年6月5日,某丁公司向枝江市财政局往来资金财政专户转入"10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70000元。2013年8月13日,某丁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0000元。2014年5月20日,某丁公司向枝江市财政局往来资金财政专户转入"一期人防费"86646元。根据某丁公司提交的南水月星城地下一层车位图显示,该地下一层共设有停车位55个。
佳某己公司系某甲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于2021年6月11日成立。2021年8月26日,某甲公司(乙方)与水月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甲方委托乙方按以下标准收费和返还:(2)室内车位地下车库:210元/个/月,只限业主,此费用中包含180元为车位租金和30元为泊车服务费及管理费、税金等费用。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泊车费甲方委托乙方收取或保管,乙方按收取泊车费(地下车库泊车服务费除外)总额,扣除税、费(税金6%、管理费7%)后,按60%的比例上交或返还给甲方(代表全体业主保管)公共账户,结算方式为按季度上交或返还,剩余40%归乙方支配,属于泊车服务费。"签订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后,佳某己公司开始入驻水月星城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独立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含车位租赁费及管理费。
此后,佳某己公司对地下停车位租赁费用进行了核算,并出具了《水月星城车位服务费》明细表两份,该表载明:"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车位服务费总收入为37020元。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车位管理费为32个×30/月×12个月=11520元。税金1563+179.75=1742.75元。增值税=总收入37020元-代收16个车位的管理费5760元=31260元,31260元×5%=1563元。佳奥应付开发商地下车位费:37020元-税金1742.75元=23757.25元-抵水费2万=3757.25元。""车位号55、17、50、37的车位费共计7560元,服务费1260元。"依据佳某己公司出具的《水月星城车位服务费》的车位租金计算方式,某丁公司自制《佳奥物业代收车位租金明细》,载明佳奥物业累计收取车位租赁费为39000元。自2022年起,某丁公司开始自行收取车位租赁费,标准为2160元/个/年。
法院判决:佳某己公司需向某丁公司返还车位租赁收益39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24年10月16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开发商缴纳人防费=拥有车位收益"通行证"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法律知识点其实很简单:谁交了人防易地建设费,谁就对人防车位拥有收益权。很多人误以为"人防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法律明确规定——开发商按规定缴纳了人防易地建设费,就是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依法享有收益权。就像你花钱装修了自家房子,当然有权收租金一样。
本案中,某丁公司分三次共缴纳人防费近30万元,法院据此认定其对55个人防车位享有收益权。而佳某己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在明知部分车位属于开发商的情况下,仍擅自收取了3.9万元租金,最终被判全额返还。更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佳某己公司是某甲公司的分公司,但法院明确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兜底责任"——这就像儿子欠债,父亲要负责还钱一样。
企业风险防范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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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必做"两留存"
- 留存缴费凭证: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每一张票据、转账记录都要像"传家宝"一样保管好。本案中某丁公司能胜诉,关键就是提供了三次缴费的完整记录。
- 留存权属证明:在竣工图、车位分布图上明确标注"自持车位",最好到人防部门办理使用权登记(虽然本案未办理但仍胜诉,但登记后更保险)。
风险案例:某开发商因票据丢失,被物业以"无法证明缴费"为由拒付租金,最终只能自认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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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钱前必查"三件事"
- 查清车位性质:入驻新小区时,必须要求开发商提供车位权属清单,特别是区分"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
- 查明收益归属: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写明:"人防车位收益归缴费投资者所有",千万别照抄本案中"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种埋雷条款。
- 查验交接文件:接手物业时,要和前任物业、开发商三方确认水费、电费等历史问题,避免像本案被告想用"垫付水费"抵扣租金却败诉。
实操建议:在签订物业合同时,单独附加《车位管理确认书》,由开发商签字确认哪些车位可收费、哪些需转交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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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发生后的止损技巧
- 及时发函确认:发现收益被侵占,立即用EMS寄送《收益归属告知函》(保留寄送凭证),这能中断诉讼时效并固定证据。
- 谨慎抵扣费用:像本案被告想用"垫付水费"抵扣租金,但法院认为这是不同法律关系,必须另案处理。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应单独起诉而非擅自抵扣。
- 善用"补充责任"规则:作为总公司,如果发现分公司可能惹上纠纷,要立即介入管理。本案中某甲公司因未及时规范分公司行为,最终要承担兜底责任。
一句话总结:人防车位不是"无主财产",谁缴费谁受益。开发商要"留痕",物业公司要"查清",遇到争议别"硬扛"。特别是在签订物业合同时,务必把车位收益条款写得像"说明书"一样清楚——什么车位归谁收钱、怎么计算、何时转交,避免因一句话模糊导致数万元损失。
(注:文中"某丁公司"指湖北某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某甲公司"指湖北省某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佳某己公司"指其枝江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