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商品即使未实际售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滁州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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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0)皖11民初7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合肥某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系第1766171号"皖宝及图"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床垫、弹簧床垫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某宝公司还系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家具、床垫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某宝公司注册的第1766171号"皖宝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月23日,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凤阳县黄泥铺某阳家电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金点皖宝"的床垫,并销毁涉嫌侵权的3张床垫的侵权标识。某宝公司出具鉴定书称,案涉的3床床垫均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亦未经该公司合法授权生产,属侵犯某宝公司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某阳家电经营部辩称,虽然3床床垫在其店内,但未予销售,不存在销售行为;该3床床垫已被销毁,没有销售及盈利行为;店面已经转让,且经营者杨某刚年纪较大,身体不适,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商品经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认定某阳家电经营部销售假冒皖宝商标的床垫。某宝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某阳家电经营部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1. 某阳家电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某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 某阳家电经营部赔偿某宝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3. 驳回某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销售侵权商品,即使未实际售出或已销毁,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并需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商家认为:"我店里虽然有侵权商品,但还没卖出去,也没赚到钱,不应该算侵权"或者"商品被查到了,我当场销毁了,没有造成损失"。但本案清楚表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法院认为,只要在经营场所发现侵权商品,且无法证明有合法来源,就构成商标侵权。某阳家电经营部虽然辩称商品未销售且已销毁,但法院依然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为什么呢?
法律风险点一:销售者有注意义务,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作为专业销售床垫的商家,理应知晓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皖宝"是驰名商标,某阳家电经营部作为专业销售者,应当对进货商品的商标有基本辨识能力。法院认为,销售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以"不知道是假货"为由免责。
防范建议:
- 建立严格的进货审查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授权证明
- 对于知名品牌商品,务必从正规渠道进货,保留完整进货凭证
- 定期培训员工识别假冒商标产品,提高风险意识
法律风险点二:未售出≠不侵权
本案中,虽然某阳家电经营部称商品未售出,但法院认为,只要在经营场所展示、存放侵权商品,就构成"销售"行为。根据商标法,"销售"包括为销售而展示、储存等行为。
防范建议:
- 发现商品可能侵权,应立即下架,不能存放在经营场所
- 建立商品定期自查机制,特别是对知名品牌商品
- 对于存疑商品,宁可不卖也要先核实真伪,避免风险
法律风险点三:赔偿金额可能远超预期
某宝公司索赔3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赔偿12000元。虽然比索赔金额低,但某阳家电经营部还需承担1000元案件受理费。更关键的是,维权过程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这些隐性成本无法用金钱衡量。
防范建议:
- 不要抱有"小商户不会被盯上"的侥幸心理,知名商标权利人经常进行全国性打假
- 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知识产权保证条款,约定侵权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 购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转移部分风险
重要提醒:商家常常认为"我只是卖货的,商标真假不关我的事",但法律明确规定销售者对所售商品负有基本审查义务。一旦被认定侵权,不仅面临赔偿,还可能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甚至影响店铺信誉。
作为企业主,请务必重视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进货时多花10分钟核实授权,可能避免数万元的损失。在当今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环境下,合规经营不是成本,而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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