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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未确认真实买方将导致货款无法追回-凤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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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4民终10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凤台某图石化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了20张送货单,收货单位均为安徽某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中收货人签字有12张系杜某、3张系崔健、1张系邵建、1张系杜长华、2张无人签字。凤台某图石化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购买方为安徽某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凤台某图石化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开票日期和价税合计分别为2021年12月19日77000元,2021年12月26日64296元,2021年12月31日68400元,2022年1月13日68400元,2022年2月25日78375元,2022年3月4日83125元,2022年3月13日71421元,2022年4月28日77400元,2022年6月5日64610元,2022年7月4日81900元,2022年7月4日91000元,2022年7月4日91000元,2022年7月4日81900元,2022年9月28日460000元。杜某分别在2022年10月19日、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17日收到凤台某图石化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柴油12吨、8吨、12吨、9吨的四张收条上签字。凤台某图石化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徽某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9日-2022年11月17日货款明细上载明总购油209吨未税款额1631749.57税额212127.43价税合计金额1843877元,已付1298827元实欠545050元,2023年5月10日,杜某在确认方签字确认。安徽某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支付1298827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凤台某图石化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对安徽某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凤台某图石化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其与安徽某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三、法律风险警示:如何避免"送货到工地却要不回钱"的尴尬

这个案例讲的是一个很典型的"送货到工地却要不回钱"的故事。某石化公司向工地送了价值184万多元的柴油,对方只付了129万,剩余54万多元怎么也收不回来。石化公司认为是向某旺公司送货,但法院却不认可,为什么?

核心问题在于:石化公司搞错了真正的买家是谁

石化公司做了几件事:

但这些都不足以证明买卖关系存在!法院认为:

  1. 没有与某旺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2. 送货单上没有某旺公司盖章或授权人签字
  3. 无法证明杜某是某旺公司的员工或有授权
  4. 某旺公司付款行为可能是"代付"而非"自付"

最致命的是,有其他法院判决证明:某旺公司是替泗洪县某刚建筑工程服务部付款的,杜某其实是该服务部的现场负责人。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确认"谁是真买家"比"送到哪"更重要

    • 不要只看"工地是谁的",要确认"油是给谁用的"
    • 正确做法:在送货前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授权,确认签字人有权代表公司收货
    • 简单说:送货前先问"您是代表哪家公司收货的?能提供授权书吗?"
  2. 发票不是"救命稻草",只是参考证据

    • 很多企业认为"发票开给谁,谁就是买家",这是大错特错!
    • 发票只是交易凭证之一,不能单独证明合同关系
    • 正确做法:发票应与合同、送货单、付款记录形成证据链
  3. 代付行为要留痕,避免"好人没好报"

    • 案例中某旺公司好心代付油款,却惹上官司
    • 如果确实要代他人付款,务必让真正的买家出具《代付确认书》
    • 简单说:代付款时要签三方协议,写明"此款是代XX公司支付"

小贴士:做生意不是"谁收货就是谁买单",关键要看"谁承诺付钱"。下次送货前,不妨多问一句:"您是代表哪家公司签收的?有授权文件吗?"这简单一步能避免54万多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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