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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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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655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3月28日,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徽创佳兆业未来城一期太阳能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由深圳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太阳能工程,含税总价款为2022520元。合同约定:无预付款,每批产品交货验收后支付85%的到货款;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每次付款前,深圳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8月8日,深圳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安装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深圳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171217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支付了相应款项。2023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洽谈记录》,约定结算尾款约25万元,深圳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工抵两个产权车位约14万元。2024年1月10日,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2042745.2元,已付工程款1712172元,质保金61282.36元,结算应付余款269290.84元。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

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深圳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足额发票,且双方已达成以车位抵工程款的约定,因此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330573.2元。深圳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将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0573.2元,深圳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工程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330573.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驳回深圳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经常踩的"坑"。很多老板以为"对方没开发票,我就能不付款",这种想法非常危险!法院判决清晰地告诉我们:支付工程款是企业的核心义务,开发票只是配合性义务,两者不能划等号

1. 主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别再搞混了!

很多企业财务人员有个误区:合同里写了"先开发票再付款",对方没开发票,我就有理由不付款。错!法院在这个案子中明确指出:支付工程款是主合同义务(核心义务),而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配合性义务)。就像你去饭店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给你递纸巾就拒绝付餐费一样!

企业该怎么做?

2. "口头说好"不算数,抵债协议必须写清楚!

本案中,双方签了《洽谈记录》说"用两个车位抵14万元工程款",但法院不认账!为什么?因为记录里只写了"约14万元",没写清楚车位具体位置、产权状况、过户时间等关键信息,相当于"说好但没落实"。

企业该怎么做?

3. 质保金到期不付?小心被全额追讨!

本案质保期已满,但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拖着不付质保金。法院直接判决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很多企业以为"拖一拖就能少付点",结果反而要承担诉讼费、时间成本,甚至可能被追加利息(本案因非恶意未支持利息,但其他案件可能支持)。

企业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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