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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闭店后员工调岗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合肥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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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皖01民终75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1997年9月,许某进入原商某公司工作。2012年7月,许某进入商某合肥东城店工作,商某合肥东城店系商某公司分支机构,非独立企业法人。2015年5月起,许某与商某合肥东城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许某从事经营管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2018年6月30日,商某公司发布闭店公告,决定关闭东城店,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停业。此前,许某任商某合肥东城店总经理助理,后负责处理商某合肥东城店闭店善后事宜等。2019年1月11日,商某公司印发《总部部门职能优化与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公司百货事业部。2019年3月19日,商某公司印发任职文件,任命许某为公司百货及购物中心事业部营运支持中心负责人。许某在商某合肥东城店工作至2019年4月底,工资发放到4月底。许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8708元。许某于2018年度休年休假2天,2019年度休年休假5天。商某合肥东城店对总经理助理等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已经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准。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许某与商某合肥东城店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28日解除;商某合肥东城店为许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商某合肥东城店支付许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2420.6元;驳回许某要求经济补偿金143682元和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一个警钟:分公司闭店不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免死金牌"!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店关了=合同解除=要赔钱",结果白白多花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只要处理得当,企业完全可以在闭店调整时避免支付大额经济补偿。

为什么许某没拿到14万多的补偿金?

  1. "分公司"不是挡箭牌
    商某合肥东城店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身",不是独立法人。法院认为,许某实际一直是和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和这个"分身"。所以当东城店关了,总公司把许某调到新岗位,这不算"换东家",只是"内部调动"。

  2. 合同有约定,调动不违法
    许某的劳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当东城店2018年7月关了,总公司让许某到总部继续工作,岗位级别和待遇都没变,这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3. 员工默认=同意
    许某从2018年7月到2019年4月,一直在新岗位上工作了9个多月,期间没提过一句"我不干",还接受了2019年3月的新任命。法院认为这等于默认同意了岗位调整,不能事后反悔要补偿。

企业如何避免类似风险?

  1. 签合同时埋下"伏笔"
    在劳动合同里一定要写清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您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别小看这一句,关键时刻能省下大几十万!但注意:调整后不能大幅降薪或侮辱性调岗(比如让经理去扫厕所)。

  2. 闭店前先找"新家"
    分公司要关门前,务必先给员工安排好新去处。像本案中总公司提前组建了新部门,让员工有地方可去。切忌"关门大吉,员工自求多福",这样99%会被判违法解除。

  3. 走好每一步,留好每张纸

    • 闭店公告要正式发布
    • 岗位调整要书面通知(微信/邮件也行)
    • 员工继续工作要保留考勤记录
      这些都是"员工默认同意"的关键证据!
  4. 特殊岗位要"持证上岗"
    本案中公司对高管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并且提前获得了人社局批准,所以不用付加班费。如果没这个批文,光加班费一项就得多赔4万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一定要去当地人社局办审批。

  5. 年休假别当"小事"
    本案公司唯一栽跟头的地方就是年休假!虽然调休了部分,但没休完的必须按300%工资补偿(实际是200%的额外报酬)。建议企业:

    • 每年年初强制排休计划
    • 年底前发书面通知"未休视为放弃"(需员工签字)
    • 别等到离职才算旧账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以为"店关了就得赔钱",这是大错特错!只要像本案一样做到:①有合同依据 ②提供相当岗位 ③不降待遇 ④员工实际接受,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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