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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中未开发票不能作为拒付理由 - 肥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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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2民初1825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5月27日,安徽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肥东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肥东工程合同》,约定安徽某公司承建肥东某公司发包的肥东工程,合同总金额288040.55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2023年1月9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1月11日,安徽某公司将工程交付肥东某公司使用。工程结算金额为309529.75元,肥东某公司已支付192805.67元,尚欠116724.08元。肥东某公司辩称,安徽某公司未开具全额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肥东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某公司工程款116724.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34元。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发包方(肥东某公司)以承包方(安徽某公司)没开发票为由,想不付工程款,但法院说不行。为什么?因为开发票只是合同的“附带小任务”,而支付工程款才是“核心大任务”。工程都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了,发包方的主要义务(付钱)就得履行。不能拿“小任务”没完成当借口,逃避“大任务”。

对企业来说,这个判决敲响了警钟:

记住:合同不是“文字游戏”,核心是诚信履约。工程干完了,钱就得付;发票没开,可以另算违约责任,但不能直接当“赖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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