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中未开发票不能作为拒付理由 - 肥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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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2民初1825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5月27日,安徽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肥东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肥东工程合同》,约定安徽某公司承建肥东某公司发包的肥东工程,合同总金额288040.55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2023年1月9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1月11日,安徽某公司将工程交付肥东某公司使用。工程结算金额为309529.75元,肥东某公司已支付192805.67元,尚欠116724.08元。肥东某公司辩称,安徽某公司未开具全额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肥东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某公司工程款116724.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34元。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发包方(肥东某公司)以承包方(安徽某公司)没开发票为由,想不付工程款,但法院说不行。为什么?因为开发票只是合同的“附带小任务”,而支付工程款才是“核心大任务”。工程都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了,发包方的主要义务(付钱)就得履行。不能拿“小任务”没完成当借口,逃避“大任务”。
对企业来说,这个判决敲响了警钟:
- 别把“小任务”当“挡箭牌”:在合同中,像开发票、提交文件这类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它们是为了配合主合同(如施工、交货、付款)的辅助事项。主合同义务完成了(比如工程验收合格),对方就不能用附随义务没履行来拒绝付款。否则,像本案一样,企业可能白白输掉官司还要赔钱。
- 签合同时要擦亮眼:很多企业图省事,在合同里写“必须先开发票才能付款”。但法院说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主合同义务!尤其在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发包方硬要卡发票,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拖延。建议企业:
- 明确区分主合同义务(如支付工程款)和附随义务(如开发票),避免将附随义务设为付款前提;
- 如果确实需要发票作为付款条件,应补充说明“在工程验收后合理期限内提供”,并约定逾期开票的违约责任(比如扣少量违约金),而不是直接拒付。
- 日常管理要留痕:本案中,肥东某公司输在“工程早交付了,却还拖着不付尾款”。企业平时要做好验收单、交接记录等证据保存。一旦对方拖欠,这些就是追款的“铁证”。
记住:合同不是“文字游戏”,核心是诚信履约。工程干完了,钱就得付;发票没开,可以另算违约责任,但不能直接当“赖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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