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合同被认定为劳务合同后,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中牟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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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0122民初398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9日,中牟县荣某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与南阳市康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康某公司)签订《中牟县绿博新城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项目机房内设备安装及机房外一次管网安装工程》,荣某公司将中牟县绿博新城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5#机房设备安装及机房外一次管网安装和6#机房外一次管网安装工程交由南阳康某公司施工。
2019年11月23日,荣某公司与南阳康某公司签订《中牟县绿博新城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项目一次管网安装工程》,荣某公司将中牟县绿博新城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项目2-1#井至8#机房一次管网安装交由南阳康某公司施工。
2019年11月25日,南阳康某公司与河南宏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暖通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南阳康某公司将中牟县绿博新城可节省能源清洁供暖工程交由河南宏某钢结构以工程总承包的形式经营。
2019年12月12日《工程竣工验收单》和《工程交接单》显示,工程已于2019年12月12日竣工验收并交付。
2019年12月2日,李某为甲方,侯某为乙方,双方签订《非开挖导向钻进电力管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李某按200管每米100元、315管每米140元支付劳务报酬。侯某完成施工后,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工程量清单,显示总价款126,480元,李某已支付25,000元,尚余101,480元未付。微信记录显示,李某在收到工程量清单后未表示异议,但一直以"正在办理"等理由拖延付款。
法院判决:李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侯某劳务款101,48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侯某要求荣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给我们揭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风险点:当"包工"合同被认定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实际干活的人无法直接向工程发包方要钱。
很多老板以为,只要我实际干了活,就能直接找"大老板"要钱。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合同怎么签,决定了你能找谁要钱。侯某和李某签的是"劳务合同",约定"包工"方式,法院最终认定他们之间就是简单的劳务关系,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关系。因此,侯某只能找李某要钱,而不能越过李某直接找荣某公司要钱。
为什么这个区别这么重要?因为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但如果是劳务合同关系,那就只能根据合同约定,向直接签约方(本案中的李某)主张权利。
企业应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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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与内容必须匹配:不要随意将工程分包合同写成"劳务合同"。如果确实是工程分包,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范围、质量标准、验收方式等建设工程要素,而不是简单写成"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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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确认要及时书面化:本案中侯某能胜诉的关键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量确认流程,每次完工后立即让对方签字确认,避免"口头答应但事后不认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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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链条要清晰透明:本案中工程经过层层转包(荣某公司→南阳康某公司→河南宏某公司→李某→侯某),导致责任不清。企业在选择分包商时,要审查其资质和履约能力,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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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在微信等聊天工具中确认金额:李某在微信中收到工程量清单后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被视为默认认可。企业管理人员在沟通工程款事宜时,一定要谨慎表态,重大事项必须通过正式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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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也要警惕"表见代理"风险:虽然本案中荣某公司胜诉了,但如果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以荣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承诺付款,荣某公司仍可能因"表见代理"承担责任。发包方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明确告知各分包商的权限范围。
特别提醒:很多中小企业老板认为"都是熟人,口头说说就行",等到发生纠纷时才发现"说不清、道不明"。本案中,如果侯某与李某签订的是规范的工程分包合同,而不是简单的"劳务合同",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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