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必须提供证据否则将败诉-禹州工伤保险资格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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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案号:(2025)豫1081行初0004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朱某系禹州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恒达滨河府小区从事礼宾工作。2023年10月16日15时30分左右,朱某和同事李某在禹州市换岗后一起骑平衡车回休息区途中,两人的平衡车发生碰撞致朱某的左手腕摔伤。朱某伤后被送至禹州某医院。2023年10月17日,禹州某医院出具DR诊断报告单,显示:"影像表现:左腕舟骨腰部可见囊状影,外缘骨质膨胀;余左腕关节诸组成骨骨质结构完整,骨皮质连续。影像建议:左腕舟骨骨囊肿?请结合临床必要时进一步检查。"2023年10月18日,禹州某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患者于2023.10.16以'摔伤致左腕部疼痛4小时'为主诉就诊,患者4小时前摔伤,致左腕部压痛,活动受限,急来我院诊治,查DR示:左腕舟骨骨囊肿?建议:1.合理休息,建议休息1-2周;2.观察病情变化,对症治疗;3.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必要时进一步检查;诊断意见:腕关节损伤。"2023年10月30日,郏县某医院对朱某的病情诊断后出具诊断证明显示:病史:患者诉摔伤左腕部半月余,局部肿胀,压痛,给予检查治疗。诊断:左腕舟骨骨折。2023年11月17日,朱某向禹州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12月4日,禹州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朱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禹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终认定朱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必须重视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当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而企业不认可时,企业不是"质疑就行",而是必须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这不是工伤",否则将直接败诉!
很多企业老板常有的误区是:"明明第一次诊断没说是骨折,隔了半个月才说骨折,肯定是二次伤害!"但法院认为:
- 医学诊断存在时间差很正常:初次摔伤后软组织肿胀可能掩盖骨折症状,等消肿后再做CT检查才确诊骨折,这完全符合医学规律。就像扭伤脚踝,第一天可能只是肿,过几天拍片才发现骨折。
- 企业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企业认为"这不是工伤",必须自己拿出证据(比如监控显示员工下班后又摔了一次、医院证明有其他外伤等)。本案中禹州某公司只说"可能有二次伤害",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自然要败诉。
- 程序错误代价巨大:企业第一次提出异议时,人社局主动撤销了原决定;但企业撤诉后,员工再次申请,人社局补充了医院会诊意见后重新认定工伤。企业因未及时固定证据,导致两次败诉,不仅承担诉讼费,还要支付工伤赔偿。
给企业的3条实操建议:
✅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员工受伤后24小时内,企业必须做三件事:
- 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包括平衡车、地面等)
- 记录目击同事的书面证言(写明时间、地点、经过)
- 陪同就医并保留所有医疗记录(别让员工自行就医)
✅ 别迷信"诊断时间差":如果初次诊断与最终诊断不一致,立即要求医院出具书面说明,或申请第三方机构鉴定。本案中医院14个月后才出具会诊意见,企业完全可以在第一次申请时就要求医院明确结论。
✅ 建立工伤应急流程:
-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指定医院"
- 购买足额工伤保险(别为省小钱赔大钱)
- 每季度做一次工伤风险排查(重点检查:高风险岗位、设备安全、员工操作规范)
很多企业直到收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才慌了神,这时往往证据早已灭失。记住:工伤认定不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是"企业不举证就认输"! 与其事后被动应诉,不如提前建立风险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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