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管理人员指派外出工作受伤企业必须承担工伤责任-禹州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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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案号:(2023)豫10行终0016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第三人吴某业在禹州某气公司从事维修组装工作,2022年6月29日下午,吴某业受参与禹州某气公司管理工作的杜某涛指派到禹州市梁北镇某村某良冷食配送部维修配电柜,在更换配电柜保险丝过程中被烧伤身体多处,后被送至郑州市某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重度烧伤;2.头面颈,躯干,双上肢电弧火焰山烧伤;3.吸入性损伤;4.左侧上睑瘢痕挛缩上翻。2022年9月15日,吴某业向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确认吴某业与禹州某气公司在2018年、2019年实际用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3月7日,吴某业向禹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禹州市人社局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业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另查明,禹州某气公司微信工作群名为"某超电气",由法定代表人赵某珍组建,杜某涛在该群中发布过工作指令;在赵某珍与吴某业家属的通话录音中,赵某珍称呼杜某涛为"俺家老杜";吴某业住院治疗期间,赵某珍垫付部分医疗费用;杜某涛通过微信转账向吴某业转款3400元,转账说明为6月工资。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二审均驳回禹州某气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确认吴某业所受伤害为工伤。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很多企业老板看完判决都摇头:"明明不是我让去的,为啥要我赔钱?"其实问题出在你根本没意识到:企业要为"实际行使管理权的人"的行为买单,而不只是看有没有正式任命。
为什么企业会败诉?两大致命误区
误区一:"不是我公司的人指派的,不算工伤"
企业辩称杜某涛已和赵某珍离婚,经营另一家公司,不算公司管理人员。但法院看的是实际行为:
- 杜某涛在公司工作群里发工作指令(法院直接调取了"某超电气"群聊天记录)
- 赵某珍在录音中称他为"俺家老杜"(潜意识暴露真实关系)
- 他给员工转了标注"6月工资"的3400元(实质履行管理职责)
关键点:只要有人在公司日常运营中行使管理职权,哪怕没签劳动合同、没正式职务,他的指派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行为!
误区二:"员工自己接私活,与我无关"
企业坚称吴某业是"下班后干私活"。但《工伤保险条例》有条铁规:员工说是工伤,企业说不是,举证责任全在企业身上!
本案中企业提供的"证人证言"被法院全盘否定,原因很现实:
- 证人没出庭作证(法院不认)
- 证人是公司员工(有利益关系)
- 没有书面工作记录证明是"私活"
而人社局却有完整的证据链:微信记录+转账记录+医疗证明+仲裁裁决。
企业防范四步法(老板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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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隐形管理者"
检查公司里是否有"赵总亲戚""老板配偶"这类实际管事但没职务的人。必须:
✅ 明确其权限范围(如只能安排日常维修,不能接外部业务)
✅ 签订书面管理协议(即使不签劳动合同,也要明确职责边界)
✅ 重要指派必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确认 -
给工作指派"留痕"
员工外出工作必须做到:
✅ 使用公司统一派工单(电子/纸质,注明事由、时间、地点)
✅ 微信指派后必须让员工回复"收到,将前往XX地工作"
✅ 外出工作超2小时需拍照打卡(避免"下班后接私活"争议) -
建立"私活"防火墙
如果允许员工接外部业务:
✅ 单独签订《兼职协议》明确责任归属
✅ 要求员工使用个人工具(如私人车辆、自备工具)
✅ 严禁使用公司工作群接单(本案败诉关键点!) -
工伤保险必须足额交
本案若企业为吴某业交了工伤保险,90%医疗费由社保基金支付。别因小失大!
⚠️ 特别提醒:试用期员工、临时工也必须参保,否则百万赔偿全由企业承担。
血泪教训总结
当员工说"是杜经理让我去的",而杜经理平时就在公司群里发指令、发工资,企业就很难脱责。法院不看"你说不是",只看"事实像不像"——你的管理漏洞越明显,败诉风险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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