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承包协议不能完全免除总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荥阳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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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1民终1256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1月1日,荥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秦某帅作为乙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将中通快递豫龙镇(郑上路以南)网点转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享有经营和管理权。第二条约定,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办公操作场地、设备、交通工具等自筹自备、自负盈亏、自主用工。第三条约定,承包期限为五年,即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实际承包期限自甲方移交之日起算。第四条约定,乙方在经营前必须一次性向甲方交清质量保证金叁万元人民币。第5.5条约定,乙方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工商税务等经济纠纷,甲方概不负担。
王某在秦某帅承包区域内从事中通快递工作。2019年9月5日,王某驾驶面包车为荥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收寄派送快递。沿荥阳市某路某处,与楚某春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载楚某生行驶时相撞,致楚某春、楚某生受伤。交警认定王某和楚某春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后楚某生将王某和荥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王某赔偿楚某生4万元,荥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26.29万元(已支付)。
一审法院判决:秦某帅偿还荥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13.145万元(即赔偿款的50%),驳回其他诉求。二审法院驳回秦某帅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企业签承包协议时别想“一推了之”
这个案子看似是物流公司的内部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签承包协议时,别以为写一句“安全事故全由承包方负责”就能高枕无忧! 法院为什么判总公司还得承担一半责任?关键点就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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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协议”对外无效,总公司不能当“甩手掌柜”
协议里写“交通事故甲方概不负担”,但法院认为这是“内部约定”。因为承包后,网点仍挂着总公司的牌子(比如用“中通快递”名义经营),客户和路人根本分不清是总公司还是承包方在干活。总公司享受了品牌收益,就得对安全负责——就像你开餐馆把后厨包给小王,结果小王炒菜烫伤顾客,你不能说“合同写了归他管”就不管,毕竟顾客是冲着你的餐馆来的。 -
责任条款太“霸道”,法院有权说“不”
协议让承包方承担“一切交通事故”损失,这等于把所有风险都压给对方。法院认为这加重了承包方的责任,显失公平。尤其当总公司对承包方有监督义务(比如审核车辆安全、员工培训)却没做到时,更不能全推给承包方。本例中,总公司没证明自己尽到安全监督,所以被判分担50%损失。
企业防坑指南:
- ✅ 协议别写“全免责”:改成“承包方负责日常安全管理,但总公司有权监督;若因总公司失职导致事故,双方按过错分担责任”。
- ✅ 安全监督要留痕:定期检查承包方的车辆、员工培训记录,拍照存档。比如每月让承包方提交安全自查表,避免出事时“哑巴吃黄连”。
- ✅ 赔偿责任明细化:别笼统说“一切事故归乙方”,应写清“小额事故(如5000元内)由承包方自担,重大事故双方协商分摊”。
一句话总结:承包是省钱的好办法,但安全责任推不掉——企业想真规避风险,得靠公平的协议+实在的监督,而不是一纸“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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