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款仅凭口头确认可能损失高额利息-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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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2062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新郑丰某公司(以下简称"丰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供需合同》,约定张某向丰某公司购买纸箱板,合同明确"逾期支付货款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支付利息"。2023年2月1日,双方签署《对账单》,确认张某欠货款60823元,并约定"此前所有手续作废,以此对账单为准"。此后丰某公司继续供货,但未及时对账。2025年11月28日,丰某公司代理人通过电话向张某催款74281元,张某在通话中回应"我这边事处理处理,处理完给你安排",未对金额提出异议。因张某迟迟不付款,丰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74281元及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张某支付货款74281元,但利息仅支持按LPR标准(非1.5倍)从2025年12月1日起计算,驳回了丰某公司关于高额利息的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口头确认欠款=利息大缩水!
这个案子看似丰某公司赢了官司,实则"捡了芝麻丢了西瓜"——7万多元货款要回来了,但原本合同约定的"三倍利息"却只拿到"基础利息"。问题出在哪儿?关键就在于后续货款仅靠一通电话口头确认,缺乏书面凭证!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虽然张某在电话里没否认欠款金额,但这只能证明"欠款事实存在",却不能直接套用合同里"三倍利息"的条款。为什么?因为:
- 口头承诺≠书面约定:合同约定的"三倍利息"针对的是"赊销期间逾期付款",但后续供货后双方没签新的对账单,等于没正式确认新的"赊销期限"。张某那句"处理完给你安排"只是模糊承诺,无法证明他认可"三倍利息"的计算方式;
- 法院有权"打折"高额违约金:就算合同写了三倍利息,法院认为"过高"时可以调低。本案中因缺乏书面结算证据,法院直接按最基础的LPR标准判,丰某公司白白损失近一半的利息收益!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对账必须"白纸黑字":每次供货后超过1个月,务必让客户签书面《对账单》(像本案2023年的对账单那样),注明"截至X月X日欠款XX元,双方无异议"。微信确认?最好补一句"如24小时内不回复视为认可",但依然不如纸质签字保险!
✅ 逾期条款要"合法又具体":合同别只写"三倍利息",改成"LPR的1.3倍(司法实践通常支持的上限)",并写清"从应付款次日起算"。本案合同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种过时表述,法院直接按新规调整了;
✅ 催款别拖"最后一刻":本案从2023年对账到2025年起诉,中间隔了2年多!若张某突然否认电话录音,丰某公司可能连本金都难追回。建议欠款超30天就发《催款函》,60天未付立即启动法律程序。
血的教训: 欠款确认只有"说清楚"远远不够,必须"留证据"!很多企业觉得"客户口头答应了=稳了",结果打官司时拿不出铁证,白白丢掉合同约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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