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款不发货必须全额退款-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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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038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原告经第三人王某介绍从被告处购买糯玉米种子,原告经营者靳某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21000元,附言为“靳某郑黄糯30包种子款”。原告称其购买的上述种子被告一直未发货,现已过种植时令,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退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提供的其经营者靳某与第三人王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3月16日,靳某发送:“王经理,糯玉米我这边先不要了,你看方便的话把款退一下,谢了”“我底下几个客户本来等着要我的糯玉米,从年前等到年后,客户都拿过货了,我这也不要了,退了吧。”王某回复:“好的,我给他说”。2024年3月21日,靳某发送:“王总,糯玉米退款麻烦催一下,谢谢。”王某回复:“我正在催他。”2024年4月16日,靳某发送:“王哥,又一个星期了,麻烦再催一下,谢了。”王某回复:“金科的王某,我至少一天一个电话。”2024年4月25日,靳某发送:“王经理,对方不会有问题吧,这都又10天了。”王某回复:“在催着,可能不会很快。”靳某发送:“这整天弄得,具体你知道对方是什么意思?为啥不还钱。”王某回复:“他们员工挪用公款。”靳某发送:“那这应该是公司的事情,我把款打到公司了,员工挪用款项,那是公司和员工的事情,公司该还我钱呀。”王某回复:“公司正在要。”
另查,本院依法通知第三人王某到庭接受询问,王某称其系河南某科公司的业务员,和原告经营者靳某系合作伙伴,被告的业务员房某系从河南某科公司离职。被告发布了一个品种广告信息,而原告正好需要这个类型的品种,王某看到后就介绍给靳某,王某系介绍人,被告的业务员系房某。原告把种子款打到被告公司,后来由于发货时间晚,原告不要这个货要求退款,王某联系被告公司法人王某,王某同意退款,因被告业务员房某的原因,款一直未退给原告。
法院判决:被告河南某种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货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4年8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413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只有一个铁律:企业收了客户的钱,就必须按时交货;拖太久不发货,不仅要退全款,还得倒贴利息!
很多老板以为:“钱进了公司账户,但员工偷偷挪用了,这锅公司不背!”——大错特错!
法院判决写得明明白白:
- 钱进公司账=公司责任:原告把21000元打到被告公司账户(附言写得清清楚楚),哪怕业务员房某挪用了这笔钱,也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不能拿“员工犯错”当挡箭牌,拒绝对外担责。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超市收银员私吞货款,超市照样得给你退钱!
- 拖过农时=合同自动解除:种子讲究种植时令,原告等到2024年3月(付款后4个多月)仍没收到货,农时已过,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此时原告有权直接要求退款,法院100%支持!
- 聊天记录就是“催命符”:原告保存的微信记录证明多次催款,对方承认“员工挪用公款”却迟迟不解决。这些证据成了压垮被告的最后一根稻草——口头承诺不作数,白纸黑字才保命!
企业避坑指南(3条救命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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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必须“走公账”+留凭证
客户打款必须进入公司对公账户,严禁业务员收现金或私人转账!附言写清“XX公司货款XX元”,转账截图存档至少3年。本案中因附言明确,法院直接认定款项性质,被告想赖都赖不掉。 -
发货超期要“主动喊停”
如果因缺货、生产问题无法按时交货,必须3天内书面通知客户:- 选项A:协商延期(需客户签字确认);
- 选项B:立刻退款(别等客户上门催)。
本案教训:被告拖了5个月才被起诉,农时已过,法院直接判全额退款+利息,还倒贴413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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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问题别扯客户“垫背”
员工挪用公款?财务出错?这些纯属内部管理漏洞!公司必须先对外赔付客户,再内部追责。本案中被告辩称“房某挪款”,但法院根本不理会——对外责任,公司永远是“第一责任人”!
记住:客户要的是结果,不是借口! 收款不发货=自断财路+败坏口碑。一次拖延可能省下21000元,但一次诉讼会赔上22000元+行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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