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管理中受托人未尽保管义务需赔偿损失-林州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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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581民初201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高某与林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林州市某有限公司负责家居配置服务并全权管理房屋后续租赁事宜。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4日,月租金800元。双方同时签订《房屋交割清单》,确认屋内物品包括电视1台、洗衣机1台、空调1台等12项基本设施。合同履行期间,林州市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房屋及物品,并承担水、电、物业费等费用。合同期满后,高某验收房屋时发现部分物品损毁或被盗,包括电视柜、衣柜损坏,电视、双人床等物品缺失。高某提供了维修票据、购物凭证等证据,主张损失包括修理费、新购物品费、物业费及空置期租金等共计17882.25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林州市某有限公司赔偿高某房屋损失3000元;驳回高某关于租金、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元,由林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41元,高某自行承担206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企业作为受托人管理他人财产时,必须“看好东西”,否则要赔钱!
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受托管理房屋,却未履行基本保管义务,导致屋内物品损坏或丢失。法院明确指出,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必须赔偿。但高某的索赔为啥没全支持?因为他要的“空置期租金”和部分杂费缺乏直接证据——房子到期已交还,空置是市场风险,不是公司过错;而像“打印复印费”“刻光盘费”这类零散支出,法院认为和房屋损坏无关,不算合理损失。
企业如何避免踩坑?
- 合同责任写清楚:签委托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保管范围”和“损失标准”。比如写明“受托方需每月检查房屋设施并留存记录”,避免模糊说“妥善保管”。本案中公司只笼统承诺“全权管理”,出事后无法自证已尽力。
- 日常管理留证据:定期拍照、录像记录财产状态,维修时保留发票和前后对比图。高某能赔到3000元,全靠他提供了电视柜修理照片和收据;但他要的5600元空置租金因无证据被驳回——房子交还后,损失就和公司无关了。
- 及时止损别拖延:发现问题马上沟通。本案中高某发现物品损坏后多次协商,公司却“失联”,最终法院直接认定公司全责。企业若遇纠纷,应主动协商或书面通知,别等“联系不上”变成证据不利。
一句话总结:委托不是“甩手掌柜”,管不好就要掏腰包! 企业接委托业务前,先问自己:合同条款细不细?日常记录全不全?真出事能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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