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现金支付无凭证企业将败诉-济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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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982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1年7月14日,济源市某有限公司与屯留某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屯留某有限公司向济源市某有限公司采购设备,总价92万元;结算方式为电汇或半年期承兑汇票;交货地点为屯留某有限公司,联系人王某乙。之后,屯留某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9日至9月9日期间,通过转账和承兑汇票支付了82.8万元。2023年2月12日,济源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与屯留某有限公司王某乙微信聊天确认:“屯留某有限公司账上是7.4万元,另付了1.8万元配件款,合计9.2万元未付”。赵某按王某乙要求发送了收据图片,并约定“发票一起寄过来”。2023年3月7日和3月28日,赵某两次微信催款,王某乙回复“还在催”。
屯留某有限公司辩称已用现金支付9.2万元,但无法说明具体支付时间、收款人姓名,且合同明确约定只用“电汇或承兑汇票”,无证据证明变更了结算方式。济源市某有限公司则表示不再主张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只要求支付9.2万元货款。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屯留某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济源市某有限公司9.2万元货款,另承担大部分诉讼费和保全费。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规范付款方式,避免“现金陷阱”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句话: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却偷偷用现金支付,又拿不出证据,结果白白输掉官司!
很多企业觉得“现金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最方便”,但本案血淋淋地证明:现金交易是法律风险的“重灾区”。为什么?
- 合同约定不能当儿戏:本案合同白纸黑字写明“只用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但屯留某有限公司事后声称用现金付了9.2万元。问题来了——现金谁收的?什么时候给的?对方长啥样?全说不清!法院直接认定:合同有约定,就得按约定走,临时改方式必须留证据(比如签个补充协议)。否则,就像自己挖坑自己跳,钱给了也白给。
- 微信记录成“救命稻草”:反观济源市某有限公司,全程用微信留痕:催款、对账、发收据,每一步都有记录。这些看似普通的聊天,成了法院认定欠款的关键证据。而屯留某有限公司的现金支付,连收款人名字都说不准,自然败诉。
- 股东责任别乱甩锅:原告还告了屯留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山西某有限公司,要求连带赔偿。但法院没支持——因为山西某有限公司能证明自己和屯留某有限公司财产独立(比如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这提醒企业:股东想“甩锅”给公司?没那么容易!但公司想赖账?股东也可能被牵连。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死守合同付款条款:合同写“必须转账”,就别碰现金!真要用现金,必须双方签书面确认,并让收款人签字打收条(写清姓名、身份证号、时间)。
- 养成“电子留痕”习惯:微信、邮件对账比口头说更管用。每次催款、发发票,记得截图保存——手机里这些“小动作”,未来可能救你大命。
- 股东财产必须隔离: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时,务必分开做账、避免混用资金。否则一旦子公司欠债,母公司可能“连坐”。
最后提醒:生意场上,省小钱可能吃大亏。就像本案,屯留某有限公司为图方便用现金,反而赔了9.2万+诉讼费。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企业定制法律顾问服务,用实战经验帮您堵住合同漏洞、规范交易流程。我们的服务极高的性价比——您可先试用基础风险筛查,满意后再付款,让法律真正成为您生意的“防护盾”,而非事后救火队。别等败诉才后悔,提前预防才是真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