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明确约定额外费用致4.5万元无法追回-济源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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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657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涉2号楼由段某某、赵某春、韩某某三人在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买配套的方式承建,前期由三人对外联系意向客户,各自卖方的钱归各自所有,在需要往工程上投钱时,三人共同出钱。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根据三人的指示与意向客户签订合同、开具发票,不经手收取任何费用。后期因三人承建进度缓慢,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将2号楼收回,并将所有建设费用结算后支付给三人,建设费用含利某、投资等所有费用。段某系段某某儿子,是受段某某、赵某春、韩某某三人委托在售楼部协助意向客户办理手续,非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余某需要买房与韩某某达成购房合意,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10日、2015年1月31日分别向韩某某账户转账150000、100000元、145934元,共计395934元。2015年1月31日,余某与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2号楼1单元8楼802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395934元。后因余某需要购房发票贷款,找到韩某某后,韩某某让余某去找段某。2015年7月26日,余某向段某岳父孟某某的账户转款45000元。后由段某协助余某办理贷款手续如房屋的契税、发票等。段某借用孟某某的卡号用于收取款项,孟某某账户上的款项直接用于工地开销,开销事务由段某某负责。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给余某出具了购房发票,发票显示购房款金额为395934元。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定45000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因395934元已付清),但因合同未约定该费用性质,转账时也未明确是否退还,视为余某自愿支付,最终驳回余某要求返还45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堵住"口头约定"的漏洞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买房人吃了亏,但对企业而言却是血淋淋的教训——所有"临时加价"必须写进合同,否则钱收了也可能是白忙!
余某的4.5万元为什么拿不回来?关键就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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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写了39万房款,没提其他费用
商品房合同白纸黑字写明总价395934元,余某早已付清。当企业要求客户再付4.5万元时,却拿不出合同依据。法院只能认为:"既然合同没写,客户自愿付的就别想退"。 -
私人账户收款埋下大雷
企业让客户把钱转到老板岳父的个人账户(孟某某),既没开收据,也没说明用途。这相当于把企业行为变成"个人交易",出事时企业一句"不知情"就能脱身。 -
"帮忙办事"变"自愿付费"
余某要发票是为了办贷款,韩某某让段某"协助办理",结果段某借机收钱。但因没人书面确认"这钱是垫付税费,后续可退",法院直接认定是"客户为办事主动给的好处费"。
给企业的3条救命锦囊:
✅ 合同加一句"包干条款"
在合同里明确写:"除本合同约定价款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如因政策调整需新增费用,须双方书面确认。" 别嫌麻烦,省下4.5万的教训够买100份合同模板!
✅ 收款只走公司账户
严禁员工用私人账户收客户钱!哪怕客户着急办事,也要说:"公司规定必须公对公转账,我马上开收据给您"。真遇到紧急情况,也要签份《临时付款确认书》,写清"该款项性质为XX,将于XX日内退还"。
✅ 员工"帮忙"必须授权
像段某这种非公司员工却能操作开票的人,必须签《第三方服务授权书》,明确写清:"其协助办理手续时产生的费用标准及退还规则"。否则就像本案,企业说"他不是我员工",客户说"你们互相推诿",最后钱进了私人腰包。
真实风险就在身边:很多企业觉得"小事不用签合同",等客户拿着转账记录告上法庭,才发现——法律只认书面约定,不认口头承诺!本案中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明明没收到钱,却因管理混乱被牵连;段某某等人收了钱却互相推责,最终4.5万元成了"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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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物名称已按司法实践隐去处理,案情细节严格依据判决书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