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不等于不用出资,公司无力偿债时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巩义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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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3)豫0181民初796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巩义某供电公司与巩义市某辉锻造有限公司有供用电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某辉公司应支付电费70,149.38元及违约金。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某辉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某辉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包括王某(认缴30万元)、王某(认缴40万元)、李某(认缴100万元)、魏某(认缴200万元)、张某(认缴30万元)、魏某(认缴1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50年12月31日。所有股东均未实际出资。
股东曾抗辩称已在河南某鑫锻造有限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法院查明河南某鑫锻造有限公司与某辉公司为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应分别对两公司承担出资义务。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追加所有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某辉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为:王某在30万元范围内、王某在40万元范围内、李某在100万元范围内、魏某在200万元范围内、张某在30万元范围内、魏某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认缴制下股东不能掉以轻心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法律常识:认缴出资不等于不用出资!许多企业主以为注册资本可以"认而不缴",等到2050年再说,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虽然股东可以约定较晚的出资时间(如本案中的2050年),但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股东的出资义务会"提前到期":
-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 公司事实上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资不抵债),但又不申请破产
本案中,法院认定某辉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尽管股东们的出资期限是2050年,但法院仍然判决他们必须提前"买单",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还有一个常见误区:以为在A公司出资就可以替代在B公司的出资义务。本案中股东辩称已在河南某鑫锻造有限公司出资,但法院明确指出:每家公司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出资义务是针对特定公司的,不能"一劳永逸"。
给企业家的实用建议:
- 量力而行认缴:注册公司时,不要盲目追求高注册资本。500万、1000万看着风光,但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这些"认缴"都会变成"真金白银"的责任。
- 及时实缴资本:对于已认缴但尚未实缴的资本,考虑适时实缴到位,既能增强公司信用,也能避免未来"突击"补缴的被动局面。
- 定期评估风险:每季度查看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如果发现经营困难、债务累积,应及早采取措施,避免走到"资不抵债"的境地。
- 区分公司主体:不要把多家公司的财务、人员混同,每家公司都应独立核算、独立运营,避免"一损俱损"。
- 重视工商登记信息:确保股东出资情况在工商登记中准确反映,不要抱有"反正还没到出资时间"的侥幸心理。
记住:认缴制给了企业更大的自由度,但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作为股东,您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不是一张"空头支票",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在创业路上,既要敢于"认",更要做好"缴"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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