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管理企业须按公平原则处理承租权变更-江汉居住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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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居住权纠纷
案号:(2025)鄂0103民初1297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坐落于本市江汉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计租面积为15.63平方米,户籍登记为水龙二巷9号3楼1号)系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登记的承租权人为唐某。唐某与王某戊系夫妻关系,育有王某某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四子女,唐某及王某戊均已去世。王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因案涉房屋的承租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而引起本案纠纷。
另查明,王某某的户籍登记在案涉房屋内,系租约上登记的同户籍居住成员,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1991年前以前其与父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1991年左右随父母搬走后未在案涉房屋内居住。王某乙户籍登记在案涉房屋内,其曾在案涉房屋内居住过一段时间,其名下有住房。
案件审理中,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表示,王某某户籍登记在案涉房屋内,如王某某在他处无住房,从公平角度出发可以给王某某提供公租房,王某某有权继续承租案涉房屋。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王某某享有案涉房屋承租权,但驳回了要求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承租权变更登记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守住"公平原则"红线?
这个案子看似是家庭内部的房屋争夺战,但背后藏着企业可能踩中的"大坑"。作为管理国有公房的企业(比如本案的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千万别以为"谁来申请就办给谁"这么简单!法院一锤定音:公房管理不是走过场,必须把"公平原则"刻在脑子里。
企业最易中招的3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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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签字就给谁"的懒政思维要不得
本案中,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辩称"因家庭成员协商不一致,所以没办变更"。法院却指出:企业作为发租方,有责任主动审核申请人是否真正符合公房保障条件。王某乙虽然户口在房子里,但名下已有住房,法院直接认定"不应再享有公租房待遇"。企业风险:如果机械地等家庭成员"协商一致"才办事,等于把审核责任推给法院,一旦判企业败诉,可能面临赔偿甚至被追责。 -
"协助办理"变"越权代办"的致命误区
王某某要求企业"协助办理承租权变更",法院却驳回了这一请求,理由直击要害:"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能代行"。企业风险:公房承租权变更涉及政府行政职能,企业只能配合提交材料,绝不能代替政府部门做决定。现实中常有企业好心帮客户"走流程",结果被当成"背锅侠"告上法庭。 -
证据缺失=败诉定时炸弹
法院重点审查了三项关键事实:户籍是否在册、是否实际居住、他处有无住房。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因提前掌握了王某某"无其他住房"的证明,才在庭审中成功自证"从公平角度出发"的立场。企业风险:如果企业平时不收集保存户籍证明、住房查询记录等材料,发生纠纷时拿不出证据,法院只能按"不利于企业"的原则推定事实。
企业风控行动指南:
- 建清单:制定《公房承租权变更审核清单》,必须包含"户籍状态、实际居住证明、他处住房查询"三项硬指标,缺一不可
- 留痕迹:所有材料通过书面确认(比如让申请人签《住房情况承诺书》),避免口头承诺扯皮
- 守边界:明确告知客户"企业只负责材料初审,最终决定权在房管部门",在办事窗口张贴提示标语
记住:公房不是普通商品房!企业手握管理权,本质是替政府守护民生资源。一旦失守公平底线,轻则卷入诉讼,重则被认定行政不作为——这个教训,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差点就交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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