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实赡养关系或成赔偿新风险-公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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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022民初36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5年5月3日11时32分许,吴某驾驶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台小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335KM+90M路段时,将左侧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由受害人刘某乙驾驶的荆州D26385号电动二轮车挂倒,导致受害人刘某乙被车辆碾压,造成受害人刘某乙当场死亡及电动二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刘某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时由吴某驾驶,并在人民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另查明,受害人刘某乙于1957年9月5日出生,王某为受害人刘某乙的母亲,余某为受害人刘某乙的长子,余某为受害人刘某乙的次子,余某为受害人刘某乙配偶的父亲(公公)。王某生育了包含受害人刘某乙在内的四个子女,余某生育了包含受害人刘某乙配偶在内的四个子女。
法院判决:人民财险向王某、余某、余某、余某赔付552927元;向荆州某有限公司支付41715元(含垫付的丧葬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本案核心:企业别忽视“事实赡养关系”,它可能让你多赔十几万!
这起事故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支持了受害人刘某乙的“公公”(余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民法典》,法定近亲属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公公并不在列。但法院查明:余某已86岁高龄,与刘某乙共同生活40多年,靠刘某乙赡养为生,双方形成了“事实赡养关系”。因此,刘某乙死亡后,余某的生活直接受影响,企业作为责任方必须赔偿这笔费用(判决中单独计算了8万余元)。
对企业来说,这敲响了警钟:交通事故赔偿不是简单看“责任认定书”,还要深挖“潜在赔偿人”。很多企业以为只赔死者的配偶、子女就行,却忽略了像本案中“长期共同生活的公公”这类特殊关系。一旦法院认定事实赡养关系成立,企业可能面临额外10万~20万的赔偿,保险若没买足,就得自掏腰包!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风险?3招守住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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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要“买足”别“买够”:
本案肇事车投保了100万商业险,才覆盖了总损失77万余元(企业责任70%)。但如今死亡赔偿金动辄60万+,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100万可能不够。建议:- 为营运车辆投保200万以上商业三者险,特别注明包含“精神抚慰金”;
- 定期核查保单,避免“免赔条款”(如超载不赔),本案就因车辆合规,保险公司全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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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要“留痕”别“心软”:
荆州某有限公司垫付4.5万元丧葬费后,因提前签了《人民调解协议》,最终从保险公司拿回了这笔钱。反之,若企业私下给钱没留证据,可能被认定为“自愿赔偿”而无法追回。正确做法:- 垫付费用时必须签书面协议,写清“该款项从保险理赔中扣除”;
- 要求家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村委证明),提前核实被扶养人资格,避免余某这类“非法定但事实赡养”人员事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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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要“堵漏”别“等出事”:
本案吴某负主责,企业难辞其咎。根源可能是驾驶员培训不足或车辆管理松懈。企业应:- 每月开展安全培训,重点教员工“如何避让行人”“夜间行车规范”(本案死者横穿马路是次因);
- 建立车辆检查台账,对刹车、灯光等关键部件定期检测,留存记录。万一出事,这些能证明企业尽到管理义务,降低连带责任。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事故责任定了就完事”,却栽在赔偿细节上。本案中,保险公司曾拒赔余某的生活费,但法院因“事实证据充分”仍支持了。企业处理事故时,别只盯着责任比例,更要全面核查:死者是否赡养老人?亲属是否有无劳动能力证明? 一个小疏忽,可能让赔偿额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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