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拖欠代理费且以行为拒绝履行合同将导致合同解除并承担违约金-公安县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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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22民初17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14日,公安县三环某有限公司与荆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鼎*·***业主不动产权证代理委托合同书》,约定由公安县三环某有限公司为荆州某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房代办双预告登记等业务。合同约定按揭购房每户500元,付款方式为:双预告登记后支付60%,剩余40%在不动产证书办理后结算。后双方实际仅由公安县三环某有限公司代办双预告登记。
截至2022年4月22日,公安县三环某有限公司已完成615户(含免费15户)双预告登记业务。按合同约定,荆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代理费18万元(600户×500元×60%)。荆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先后于2020年6月16日支付6万元、2021年1月20日支付3万元、2021年3月26日支付3万元,共计支付12万元,剩余6万元一直未付。此后,荆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再委托公安县三环某有限公司办理任何登记业务。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5年5月22日解除;荆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安县三环某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代理费6万元,并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驳回公安县三环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雷区"。公安县三环某有限公司虽然最终胜诉,但长达三年的欠款追讨过程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而荆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本可避免这场纠纷,却因几个关键疏忽付出了额外成本。
核心教训有三点:
第一,"口头约定"不等于"法律保障"。本案中,双方口头商定只办理双预告登记(不再办理后续不动产证),但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当纠纷发生时,荆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竟声称"只认可400户",试图推翻实际完成的615户工作量。试想,如果公安县三环某有限公司没有完整保留615户的业务办理凭证,恐怕连这6万元本金都难以追回。
企业防范要点:合同履行中的任何变更,无论多小,都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比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合同第X条变更为:仅办理双预告登记业务,单价不变"。没有白纸黑字,说破天也是空谈。
第二,拖欠款项=自找麻烦。荆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拖欠6万元看似小事,却触发了两个严重后果:一是导致合同被解除,彻底失去这位专业服务方;二是虽然违约金从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被调低至LPR1.5倍(目前约年化6%左右),但依然要额外支付数万元利息。更麻烦的是,败诉还承担了诉讼费,相当于多花了1000多元"学费"。
企业防范要点:建立付款预警机制!在合同约定付款日的前5天,系统自动发送提醒;逾期3天未付,财务必须书面催告并留存记录。记住:及时付款不是"帮对方",而是保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和避免法律成本。
第三,违约金不是"想设多高就多高"。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计算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过高,直接调低至LPR1.5倍。这警示企业:合同里的违约金条款不能任性写,远高于实际损失的约定很可能被法院"打折"。
企业防范要点:设定违约金时参考两个标准:一是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二是行业惯例。建议写成"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1.5倍计算"。这样既具威慑力,又容易获法院支持。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对方跑了就不用付钱",本案中荆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停止委托新业务却未正式通知解除合同,反而被认定为"以行为拒绝履行",导致合同被动解除并需支付违约金。正确做法是:当不想继续合作时,必须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结清已发生费用,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违约。
企业经营如行车,合同就是交通规则。看似繁琐的"书面确认""付款留痕"等步骤,恰是避免"法律事故"的安全带。一次规范操作省下的,可能远不止6万元代理费。
四、专业支持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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