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替公司支付第三方费用不等于出资,必须存入公司账户-荆州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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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鄂1002民初295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荆州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5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缴纳方式为认缴制,初始股东为曾某、王某、朱某,曾某认缴出资25万元,占股50%;王某认缴出资12.5万元,占股25%;朱某认缴出资12.5万元,占股25%。
广东某公司与荆州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判决:荆州某公司向广东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37050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广东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荆州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广东某公司随后申请追加曾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曾某未履行出资义务。曾某主张:其于2016年向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23万元(加盟费)和48万元(教具款),并提供了荆州某公司出具的《注册资本缴纳证明》,证明该71万元系其出资。此外,2023年2月,曾某以1万元价格将50%股权低价转让给郑某,并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维持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曾某需在未缴纳的25万元出资范围内,对荆州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问题:股东替公司支付第三方费用≠完成出资义务!
曾某的败诉,源于一个常见误区:"替公司花钱就等于自己出钱"。他以为支付了加盟费和教具款,就是给公司"投了钱",但法院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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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必须"进公司口袋"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必须将钱直接打入公司对公账户。曾某把钱转给品牌方个人账户,只是"代公司付钱",属于公司与品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他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完全是两码事。这就像你替朋友垫付饭钱,不能算作你给朋友的借款一样。 -
内部证明≠有效证据
曾某拿着公司盖章的《注册资本缴纳证明》自证出资,但法院认为这毫无用处。因为:- 公司没在财务账簿中记录这笔"出资";
- 没有股东会决议确认;
- 企查查上显示的"实缴资本"只是企业自行填报的数据,不能当证据用。
简单说:光有公司盖章的纸条,没有银行流水和规范记账,法院根本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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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危机时转让股权=自找麻烦
曾某在官司进行中(2023年2月)以1万元低价转让股权,还签了代持协议,结果被法院认定"存在恶意逃避债务之嫌"。关键点在于:- 转让时公司已陷入债务纠纷(虽然判决未出);
- 受让人郑某既无经济能力,也无行业经验;
- 转让价1万元明显低于股权价值。
这就像欠债时把房子1块钱卖给亲戚,债权人当然会怀疑你在转移资产!
企业风险防范三步走
1. 出资必须"走对路"
- 股东注资只认一条路:钱→公司对公账户→备注"投资款"
- 切记!替公司付货款、垫装修费、买设备等行为,只能算"借款"或"报销",不是出资!若想转为出资,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补充入账手续。
2. 财务记录要"铁证如山"
- 每笔出资必须同步完成三件事:
✓ 银行回单标注"投资款"
✓ 公司财务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 股东会决议确认出资事实 - 定期核对工商登记信息,确保"企查查"显示的实缴资本与账簿一致。
3. 股权转让要"避雷区"
- 避开债务敏感期:公司涉诉或经营困难时,暂停股权转让;
- 转让价格要合理:参考公司净资产,1元转让90%股权=给法院递"恶意逃债"的证据;
- 谨慎使用代持:股权代持协议需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名义股东"背债无能力。
真实案例教训:很多老板以为"钱花在公司就是出资",结果债务爆发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个人存款、房产全部被冻结!记住:出资的"名分"比"事实"更重要——没走对流程,花再多钱也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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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判决,人名及公司名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