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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盖章后否认需充分证据-宜昌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宜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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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民终15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月6日,供方宜昌康某商贸公司与需方湖北某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紧固件等产品。供方送货后,需方需在3日内验收并出具入库单。协议有效期1年(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付款方式为电汇,货款需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付清;若逾期,需方须支付全部货款及发票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截至2024年12月10日,宜昌康某商贸公司已向湖北某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全部货款发票。2025年2月19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湖北某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欠货款799432.9元。因多次追讨无果,宜昌康某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30000元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宜昌康某商贸公司的请求,判令湖北某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9432.9元、违约金159886.58元及律师费30000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对账单盖章不是儿戏,企业务必守住“证据关”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的“坑”:对账单盖了章,事后却想以“工作人员失误”为由否认,法院根本不买账!

湖北某农林公司上诉时说:“我们盖错了章,对账金额还没定!”理由是工作人员太忙,不小心盖了其他单位的公章。但法院一查:第一,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盖章是失误(比如内部记录或证人);第二,公司自己说不清楚为什么会有其他单位的公章;第三,对账单明明是他们盖章后传回的,却连原件都提供不了。更矛盾的是,一审时公司还承认“欠钱是因为资金紧张”,二审又改口说“根本没对账”,这等于自己打自己脸。最终,法院认定:盖章就是确认,想反悔?先拿证据来!

对企业来说,这3个风险点必须警惕:

  1. 盖章=签字画押,不是“随便玩玩”
    对账单、合同等文件一旦盖上公司公章,就相当于企业亲口说“我认账”。别以为事后说一句“员工搞错了”就能推翻——法院只看证据。本案中,公司连最基本的内部沟通记录都拿不出,只能吞下败诉的苦果。

  2. “举证责任”在你身上,别等出事才后悔
    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说“盖章是失误”,就必须立刻收集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监控录像或证人证言)。湖北某农林公司拖到二审才“想起”有新证据,但既没证人也没原件,法院自然不会支持。

  3. 内部管理松懈,等于给对手送“弹药”
    本案败诉的根源是内部流程混乱:公章谁都能用?对账不核对就盖章?员工失误了却不留痕?这些漏洞让对手轻松抓住把柄。记住:生意再忙,对账时也要做到“三查”——查数量、查金额、查公章,确认无误再盖章。

防范建议:

做生意讲究“亲兄弟明算账”,一纸对账单可能比百万合同更关键。别让管理漏洞,把企业拖进官司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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