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随意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将面临个人连带责任风险-宜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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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03民初20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5月26日,湖北某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宜昌市道号房楼出租给宜昌某酒酒店有限公司使用。2022年1月8日,宜昌某酒酒店有限公司将部分房屋出租给湖北某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用于餐饮经营,约定年租金36万元,按季度支付,押金9万元。2023年12月26日,宜昌某酒酒店有限公司与宜昌某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物业公司")签订《门面资产租赁权委托管理合同》,将房屋管理权委托给某物物业公司。
2024年4月10日,某物物业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3万元,每季度支付;同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确认截至2024年3月8日某甲公司欠缴费用27万元,约定2024年3月1日至9月30日还清。某甲公司经营期间,蔡某(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物物业公司出具《欠条》,承诺个人偿还租金债务42.5万元。但某甲公司仍未能支付欠款,截至2025年4月15日,尚欠门面租金45.6万余元、宿舍租赁费5000元、水电费4万余元。某物物业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收回房屋并出租给他人。
法院判决:
- 确认《商铺租赁合同》于2025年4月16日解除;
- 某甲公司支付门面租金36.6万余元(已扣除押金9万元)、宿舍租赁费3800元(已扣除押金1200元)、水电费4万余元、违约金3万元;
- 蔡某对上述合计41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某物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法定代表人随意以个人名义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将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债务"捆绑",面临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公司、我是我",但实际上,当法定代表人在债务文件上签字承诺"我个人还"时,法律就把公司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本案中,蔡某在《欠条》上写"今欠某物物业公司房租42.5万元,本人承诺分期归还",法院据此认定这是"债务加入"行为——相当于他主动把公司欠款背到了自己身上。更麻烦的是,法院没有因为"他是老板"就免除责任,而是直接判决他要用个人存款、房产等所有财产来还这笔钱。
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 法定代表人签字要谨慎:不要在任何债务确认文件上随意以个人名义签字。若需确认欠款,应明确写明"代表某甲公司确认",避免出现"本人承诺归还"等个人担责表述。
- 押金条款要清晰:本案中押金既作履约担保又当违约金,法院最终调整了违约金金额。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押金用途(例如:"仅用于抵扣欠租,不作违约金"),避免双重处罚。
- 债务转移需书面同意:某甲公司辩称"债务已转给蔡某个人",但因没有某物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法院未支持。企业若想转移债务,必须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否则原债务人仍要负责。
- 证据保存要及时:某甲公司声称"协商减免租金",但拿不出证据。建议企业对重要协商过程通过邮件、书面备忘录等方式留存记录。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觉得"我公司欠钱我认就行",但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主体。法定代表人一旦越过界限以个人名义担责,就像本案蔡某那样,辛苦打拼的企业债务可能瞬间变成压垮家庭的"巨石"。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见过太多类似案例:餐饮老板、零售店主因随意签欠条,最后房子被拍卖还债。企业经营本就有风险,千万别让"一句话承诺"把个人生活也搭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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