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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将对公司债务担责-孝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孝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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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02民初50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被告湖北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孝感某工贸有限公司购买门窗等货物,原告依约提供了货物,并由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及被告童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结算,双方确认截至2024年2月9日,被告仍下欠货款140739元未付,并由被告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货款,被告拖欠未付。

法院判决:1、被告湖北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407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073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从2024年2月9日计算至清偿之日);2、被告童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最容易忽视的"致命伤"——很多老板以为注册了公司,就能把个人和公司责任完全分开,结果一不小心就成了"公司欠债,自己买单"的冤大头。

关键问题出在哪儿?
童某作为湖北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犯了两个致命错误:

  1. 公私账户混用:公司钱和个人钱不分,该有的财务记录不齐全
  2. 消极应对诉讼:收到法院传票后直接"玩消失",既不出庭也不提交证据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童某既没出庭说明情况,也没提供任何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和公司账目分开,法院只能推定"财产混同",于是判决他个人要替公司还14万多的货款+利息。

给企业老板的3条保命建议:

一人公司必须做"财务隔离"

交易过程必须"留证据"

收到法院传票千万别"装死"
本案被告最大的败笔就是不接传票、不出庭。法律有规定:被告不到庭=放弃答辩权利。原本可能只需还本金,结果因为缺席判决,不仅要还本金,还要多付50%的利息!记住:

特别提醒小微企业主:一人公司虽然注册方便,但风险极高!如果你是独自创业,建议:

法律就像交通规则——平时觉得麻烦,出事时才发现多重要。花1小时规范财务流程,可能省下未来十几万的债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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