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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凭证不完整导致货款损失风险大-孝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孝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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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民再1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初,广州某甲涂料有限公司作为供方,和作为需方的孝感某乙铝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泳漆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应电泳漆、溶剂A、溶剂B等产品。

2016年2月22日,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乙公司免费提供开槽所需的电泳漆、溶剂A和溶剂B,免费开槽后剩余的货品,由某甲公司作为第一批供货货品出售给某乙公司。2016年2月29日,经某乙公司员工方某、涂某林、杨某乙确认,某甲公司免费提供开槽所需的电泳漆、溶剂A和溶剂B剩余:电泳漆2200某、溶剂A825某、溶剂B555某,价值60585元,某乙公司已入货库。

之后,某甲公司陆续供货,截至2017年8月25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货20笔,共计货款929100元,某乙公司先后支付货款503945元,下欠货款425515元一直未付。

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供货19笔合计889860元,某乙公司已支付503945元,尚欠364930元。某甲公司上诉主张2016年2月29日还有一笔60585元的供货未计入,但二审维持原判。

再审期间,某甲公司提交了《开槽证明》等新证据,证明2016年2月29日供货60585元的事实。再审法院最终认定该笔供货确实存在,撤销原判,改判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425515元及利息。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交易凭证不完整,货款可能"打水漂"

某甲公司一开始为什么输掉官司?因为他们在前两次诉讼中都没有提供2016年2月29日那笔60585元供货的有效凭证。虽然他们有《开槽证明》,但直到再审阶段才拿出来,导致前两次诉讼都未能认定这笔货款。

为什么这笔货款这么难认定?关键原因有三点:

第一,签收人员"不一致"。合同中约定的签收人是赖某、武某、刘某三人,而2016年2月29日那笔货是由方某、涂某林、杨某乙三人签收的。某乙公司正是抓住这点,否认这笔货款。法院在前两次审判中也因签收人不符而未予认定。

第二,证据链不完整。虽然某甲公司有《开槽证明》,但没有及时提供与之对应的入库单,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到再审时,他们才将《开槽证明》与编号0005649的入库单、某乙公司2016年5月12日支付的第一笔货款60585元的记录等证据联系起来,才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诉讼策略失误。某甲公司在二审时明明有《开槽证明》却未提交,导致需要通过漫长的再审程序来纠正,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延长了回款时间。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1. 每笔交易都要有规范凭证:送货单、入库单等必须完整保存,最好由合同约定的签收人签字确认。如果签收人有变动,一定要及时书面确认并留存证据。

  2. 建立"证据链"意识:不仅仅是保存送货单,还要保存与之对应的入库单、付款记录、发票等,让这些单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 重视签收环节:送货时一定要确保由合同约定的人员签收。如果对方临时更换签收人,应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4. 建立交易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人负责保管交易单据,按时间顺序分类整理,方便日后查证。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都要保存。

  5. 诉讼前做好证据梳理:一旦发生纠纷,要全面收集证据,不要有所保留。很多企业因为担心"底牌"过早暴露而保留关键证据,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可能只花几分钟,但保存好交易凭证却能避免日后长达数年的诉讼困扰。特别是对于货到付款的买卖关系,送货单就是"钱袋子",没有完整有效的送货凭证,即使货物已交付,也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很多企业老板会说:"都是老客户了,没必要这么麻烦。"但一旦发生纠纷,"老交情"往往抵不过一张有效的送货单。本案中,某甲公司正是因为2016年2月29日那笔货的签收人与后续交易不同,导致近6万元货款差点"打水漂"。

记住:合同是交易的基础,凭证是维权的武器。 企业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更要重视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和凭证保存。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真正做到"有理有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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