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计划未经对方确认仍需支付逾期利息-孝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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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02民初174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孝感某乙公司与广东某甲公司补签了落款日期为2023年10月19日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广东某甲公司购买孝感某乙公司生产销售的香烟包装纸产品,数量为124700张,金额合计为150162元,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内。孝感某乙公司分别按照合同约定于2023年11月8日、12月7日向广东某甲公司交付了货物,并于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2月25日向广东某甲公司开具金额为151267.19元、151188.35元的税务发票。2024年12月13日,广东某甲公司确认孝感某乙公司实际供货应收货款为:2023年11月货款金额151267.19元、12月货款金额151188.35元,合计302455.54元,广东某甲公司仅支付货款60316.09元(其中:2024年7月6日支付40316.09元、2024年9月28日20000元),余款242139.45元未支付。在双方交易期间,孝感某乙公司通过微信向广东某甲公司发送"广瑞-晨宇付款计划7-10月",但广东某甲公司未予回复。
法院判决广东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孝感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42139.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42139.4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自2025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孝感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许多企业容易踩的"坑"。让我们用大白话说说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微信发个"付款计划",对方没回复就以为能延期?法院说了:不算数!
风险点1:付款计划必须"双向确认"才有效
案例中,孝感某乙公司通过微信向广东某甲公司发送了一份付款计划,希望对方从2025年6月开始分期付款。但广东某甲公司压根没回复!结果广东某甲公司还反过来主张"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法院直接驳回了这个说法,理由很简单:没有对方明确同意的付款计划,就像你发个微信"我下个月给你钱",对方不回就当没这回事一样——法律上不承认!
企业防范建议:
- 任何付款期限变更都要让对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微信、邮件等电子沟通必须明确得到对方"同意"的回复
- 不要以为发个消息对方不反对就是默认同意!法律上必须有明确表示
- 建议使用"确认函"模板:"贵司于X月X日提出的付款计划已收悉,我司同意按该计划执行",让对方盖章回传
风险点2:对账时间点决定"逾期利息起算日"
本案的关键时间点是2024年12月13日——这天广东某甲公司盖章确认了对账单。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月结60天"的约定,付款截止日应为2025年2月12日(12月13日+60天),所以从这天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企业防范建议:
- 对账单上一定要明确写清"确认日期",这是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点
- 建议在对账单加一句:"双方确认截至本对账单签署之日,买方应付货款为XXX元,应于X日内付清"
- 如果想延长付款期限,必须在对账单上同步写明新的付款日期,否则默认按原合同执行
风险点3:逾期利息可能比你想象的"高"
很多老板以为:"拖几个月而已,顶多付点银行利息"。但本案中,法院判决按LPR利率的1.5倍计算!以当前3.1%的LPR为例,实际利率高达4.65%,比普通贷款利息还高。更可怕的是,这是从逾期第一天算到实际付清日,时间越长损失越大。
企业防范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比如"每日万分之三"),避免法院自由裁量
- 卖方要及时发《催款函》,固定催收证据,证明你一直在主张权利
- 买方如果确实困难,一定要主动协商并取得书面延期协议,否则拖一天多一天利息
举一反三:企业日常交易必做"三查"
- 查合同条款:付款方式写"月结60天"不如写"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货款",避免歧义
- 查对账流程:对账单必须双方签字盖章,电子对账需用企业邮箱并保留完整记录
- 查催收痕迹:每次催款都要留痕,微信记录要定期导出备份,重要沟通改用书面函件
记住:法律只保护"会留证据"的人。微信发个消息对方不回?这不是省事,这是埋雷!下次再遇到客户说"等我资金周转开",别傻乎乎相信口头承诺,按上面说的三步走,才能真正保护你的货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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