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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向第三者赔付前向被保险人付款将承担风险 - 孝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孝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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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902民初43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6月5日,登记在黄某平名下的鄂AF号汽车在某联财保应城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谢某龙驾驶鄂W7号汽车在中国某财武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24年2月6日20时23分许,谢某龙驾驶的鄂W7车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夏家台子与黄某平驾驶的鄂AF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黄某平无责任,谢某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平向某联财保应城支公司申请保险索赔,黄某平、某联财保应城支公司和孝感市城区漆彩园对该受损车辆进行定损金额为7800元,孝感市城区漆彩园已将车辆修理完毕,某联财保应城支公司支付孝感市城区漆彩园7800元。黄某平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车辆索赔权利转让给某联财保应城支公司。

法院判决:中国某财武昌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某联财保应城支公司支付2000元;谢某龙个人向某联财保应城支公司支付5800元。法院驳回了某联财保应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小事故",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让我们用大白话说清楚其中的关键风险:

关键点:保险公司不能"图省事"直接把钱付给车主
中国某财武昌支公司辩称"已经把2000元交强险赔款付给了谢某龙(车主)",所以不用再赔。但法院为什么没采纳?因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车主)还没赔给第三者(对方车主)时,保险公司不能先把钱付给被保险人!"

这就像你请人修房子,邻居的墙被你工人不小心撞坏了。你保险公司作为"中间人",必须确保邻居拿到赔偿后,才能把钱给你。如果保险公司图省事直接把钱给了你(车主),结果你没赔给邻居,保险公司就得自己再掏一次腰包!

企业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 理赔流程不能"跳步":保险公司处理事故时,必须核实第三者是否已收到赔偿。不能仅凭被保险人(车主)说"已赔付"就打款,要保留书面证明(如收据、转账记录)。
  2. 证据留存要完整:本案中中国某财公司只提供了模糊的"支付截图",法院根本不认可。企业处理类似事务时,必须保存清晰、完整的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收款人签字确认书)。
  3. 别让"方便"变"麻烦":很多保险公司为提高效率,习惯先把钱付给投保人(车主),再让车主转付第三者。但一旦车主赖账,保险公司就得自己赔双份钱!这就像借钱给朋友让他转交他人,结果朋友没转交,最后债主找你要钱——道理完全一样。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这个7800元的小案子,其实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法律程序看似繁琐,却是保护企业的"安全带"。省掉一个步骤,可能多赔十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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