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公司名义采购货物公司须担责-黄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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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02民初28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物农药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农作物栽培、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公司。该公司五位股东持股情况是:周某刚持股60%、周某香持股10%、吴某照持股10%、彭某珍持股10%、吴某珍持股10%。上述五位股东均在公司任职,彭某珍、吴某珍担任出纳和会计,吴某照担任技术员,周某刚、周某香负责公司运营及管理。因周某刚、周某香长期在陈策楼镇豹子垴村活动,故两人在当地均有一定的知名度。
2022年4月8日-2022年11月2日,吴某照到原告店铺购买货物,要求原告将种子、农药、肥料等货物送至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按约履行了送货义务,吴某照及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员工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经查,原告共计持有12张送货单,货款总金额为13466元。2023年1月15日,原告向吴某照催款,吴某照微信表示资金结算还得几天到位。2023年3月15日,原告向吴某照催款,称某丙公司结账。之后,原告的货款13466元分文未收回。
另查明,吴某照曾以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确认挖机费用。2024年3月30日,案外人陈某艳将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吴某照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挖机作业费38135元。该案中,吴某照当庭表示: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内部股东经过了商量,其找陈某艳施工并在结算单据上签字系职务行为。2024年6月28日,法院判令: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陈某艳费用38135元;吴某照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34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6月13日起算),驳回原告对吴某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元由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关键道理:公司股东或员工以公司名义采购货物,即使没有盖公章,只要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就得买单!
很多老板以为"没盖章就不算数",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吴某照只是个小股东(持股10%),采购时既没带公章也没签合同,但法院照样判公司付钱,原因有三:
1️⃣ 货物用途明确:种子农药都送到了公司农场,明显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2️⃣ 身份特征明显:吴某照是登记股东+技术员,其他员工也一起签收,外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公司;
3️⃣ 历史行为印证:之前吴某照以公司名义签挖机费用,法院已认定是职务行为。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 管住"签字权":明确哪些人可以代表公司签收货物(比如限定采购经理),并在公司门口公示授权名单。普通员工签字的单子,要建立48小时内复核机制。
✅ 送货必填"用途":让供应商在送货单上注明"用于XX项目/XX车间",避免货物混同个人使用。最好要求供应商开发票时直接开给公司,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 股东≠公司:别让股东随便以个人名义签公司单据!本案吴某照如果每次都注明"吴某照(代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想赖账都难。建议股东采购一律使用公司账户付款,杜绝私人转账。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觉得"小额交易不用签合同",但本案13466元的小额货款照样让公司赔了钱还倒贴诉讼费。记住:没有书面合同不等于不用担责,事实交易照样要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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