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有合同依据的款项难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咸宁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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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鄂12民终95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11月,某辛向咸安区某庚请示,要求将郑某等人所在的某戊片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12月,咸安区发改局批复同意改造。后咸宁某安有限公司闵某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户房屋进行评估。
2015年1月12日,咸安区某甲、万某、郑某、郑某乙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为郑某还建560平方米房屋(含2个门店、4套住宅),附属补偿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2016年12月24日,闵某与郑某签订《房屋改造协议书》,约定:
- 甲方(闵某)还建乙方(郑某)四套住宅(总面积≤480㎡)和两个门面(各40㎡);
- 甲方支付乙方过渡费6000元/年,门面租金36000元/年。
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约定:甲方按郑某国有土地证面积,通过城投招拍挂定价返回70%补偿款,乙方需交出土地证办报建手续。
2017年1月16日,咸宁某安有限公司与郑某、尹某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还建门面80㎡、住宅480㎡,并注明"此为全部补偿,乙方不得再要求额外补偿"。
2017年1月30日,尹某收取地基补偿款40800元;2017年7月15日,公司向郑某转账10万元(郑某此前出具收条要求"2017年7月31日前补足剩余款")。
2018年7月,还建工程完工。公司已交付三套住宅,剩余一套住宅和两间门面未交接。
公司支付情况:2016年租金15000元;2017年租金36000元+过渡费6000元;2018-2020年陆续支付48500元,合计90500元。
公司认为:
- 郑某、尹某收取140800元土地补偿款无政策依据,属不当得利;
- 过渡期应截止2018年7月,公司多付租金27500元,应返还。
一审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求。二审改判:郑某返还超付租金24000元,驳回其他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同白纸黑字,事后反悔难获支持!
很多企业老板一拍脑袋就付款,事后觉得"亏了"就想追回,结果像本案一样钱打水漂还倒贴律师费。这个案子暴露三大致命漏洞,看完能帮企业省几十万:
❌ 漏洞1:合同"自相矛盾",付款后无法反悔
公司2016年签《补充协议》承诺"土地证面积返70%",2017年又签新协议说"这是全部补偿"。结果公司照旧付了14.08万元,等于用实际行动承认《补充协议》有效!
法院原话:"某公司依据《补充协议》支付补偿款,郑某收取有合同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 企业应对:
- 若新协议要推翻旧条款,必须写明"原协议XX条款作废";
- 付款时发现合同冲突,先暂停支付、书面确认,别学本案"一边喊协议无效,一边乖乖打钱"。
❌ 漏洞2:过渡期没写清"截止日",多付租金2.4万
公司按42000元/年付租金,但工程2018年7月8日已完工交付。郑某签字确认"工程可交付"后仍拒收房,公司却傻乎乎继续付了2年租金!
法院算账:应付款=42000元÷12月×19个月=66500元,实付90500元→多付24000元。
💡 企业应对:
- 过渡期条款必须明确截止时点,例如:"至书面交房通知发出后30日止";
- 交房时留证据:拍照录像、让对方签收《交付确认书》,拒绝签收就发EMS通知。
❌ 漏洞3:以为"政策不符"就能追回钱?想多了!
公司主张"土地补偿14.08万元不符合政策",但法院根本不看政策——只要合同写了、钱付了,就视为你自愿!
💡 企业应对:
- 付款前让法务核对合同+政策,别等付完才喊"政策不允许";
- 若被逼签"霸王条款",立刻录音录像保存被胁迫证据(本案公司无此证据,输得冤枉)。
✅ 终极防坑指南
- 合同统一管理:所有协议归口法务审核,避免"一套房子签三份合同";
- 付款双确认:财务付款前必须拿到法务"无冲突"签字;
- 履行留痕:交房、通知等关键动作,微信+邮件+纸质三备份。
真实案例教训:本案公司多付2.4万租金只因少了份《交付确认书》;14万补偿款因合同冲突彻底打水漂。企业省下的每一分钱,都是合同管理的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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