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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出事故,登记运输公司照样要担责-随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随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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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321民初52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11日7时45分,谢某驾驶的鄂S2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封厉线3KM处时,与王某驾驶的鄂S7/鄂S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鄂S2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客李某、后某胜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谢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李某、后某胜无责任。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随州市某医院关节创伤神经外科住院15天,后转入随州市某医院神经内科住院5天。上述两次住院共计产生医疗费14590.23元(其中由医保统筹支付4098.35元、由谢某垫付7804.42元)。经司法鉴定,李某的损伤未达到致残程度标准,评定误工时间120日,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间60日。

另查明,谢某的鄂S2号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随州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登记车主为随州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该车在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约定:每座赔偿限额6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7400000元。王某驾驶的鄂S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乙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法院最终判决: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9553.44元(其中包含谢某垫付的7804.42元,由李某退还);某乙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99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挂靠经营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许多运输公司为了规避风险,让驾驶员"挂靠"经营,即车辆实际由驾驶员出资购买并运营,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本案中,随州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就辩称"车辆出了事故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试图将责任全部推给保险公司。

然而,法院判决明确指出: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虽然谢某是实际驾驶人,但随州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登记车主,仍需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只是最终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这个案例给运输企业敲响了警钟:挂靠经营模式看似省事,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严格把关挂靠车辆:不要来者不拒接受挂靠,要对挂靠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车辆状况良好、驾驶员资质齐全、驾驶经验丰富。就像买房要验房一样,挂靠前也要"验车"、"验人"。

  2. 购买足额保险:本案中运输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60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风险。但要注意,保险种类和额度要与业务风险匹配,不能图便宜买"低保额"。

  3. 规范管理挂靠关系:签订详尽的挂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事故责任分担条款。不能只收管理费而不管理,要定期对挂靠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驾驶员培训。

  4.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对挂靠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5. 不轻信"与我无关":很多运输公司认为"车不是我的,出了事跟我没关系",这是大错特错!只要车辆登记在你公司名下,法律上你就难辞其咎。

特别提醒:本案中,被告曾辩称"医疗费中治疗基础性疾病(脑梗塞)的费用不应支持",但法院认为"受害人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这说明,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很难以"受害者本身有病"为由减轻责任。所以,预防永远胜于补救!

作为企业主,您是否也在使用挂靠经营模式?是否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别等到事故发生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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