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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不自证财产独立将承担连带责任-恩施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恩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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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54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某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成立,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李某(持股100%)。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某乙公司带游客到原告恩施市某某馆就餐,累计消费351369元,已支付249077元,尚欠102292元。因疫情原因,双方于2021年11月停止合作,但某乙公司一直未付清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欠款及资金占用费,并主张李某作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1. 某乙公司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餐饮费102292元,并按年利率3.1%支付资金占用费;
  2. 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案件受理费等由某乙公司和李某共同负担70%。

三、核心风险提示: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坐陷阱”

本案看似是简单的餐饮欠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最易被忽视的“隐形炸弹”——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风险

为什么李某要“背锅”?

企业如何避开这个“坑”?

  1. 一人公司股东必做“三件事”
    • 独立账户:公司钱和个人钱绝对分开,绝不混用(比如用私人微信收公司款项);
    • 规范记账:每笔公司收支保留完整凭证,每年做专业财务审计;
    • 主动公示:在年度报告中明确标注“财产独立”,必要时向合作方提供审计报告。
  2. 所有企业都要注意
    • 口头协议≠没约束:本案中双方仅靠微信聊天和签单条就确认了合同关系。重要合作务必签书面合同,明确付款时间、违约责任;
    • 欠款别拖太久:从2021年11月欠款到2025年起诉,超过3年才维权。应收账款超过2个月就应书面催款,避免证据灭失或诉讼时效风险。

划重点:一人公司虽设立简单,但股东责任风险远高于普通公司。若您是独资企业主,务必把“财产独立”当成生命线——这不是财务问题,而是能否守住个人财产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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