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不自证财产独立将承担连带责任-恩施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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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54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某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成立,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李某(持股100%)。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某乙公司带游客到原告恩施市某某馆就餐,累计消费351369元,已支付249077元,尚欠102292元。因疫情原因,双方于2021年11月停止合作,但某乙公司一直未付清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欠款及资金占用费,并主张李某作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 某乙公司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餐饮费102292元,并按年利率3.1%支付资金占用费;
- 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案件受理费等由某乙公司和李某共同负担70%。
三、核心风险提示: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坐陷阱”
本案看似是简单的餐饮欠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最易被忽视的“隐形炸弹”——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风险。
为什么李某要“背锅”?
- 法律有明文规定:根据《公司法》(2018年版),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自证“公司财产和自己个人财产完全分开”。如果像李某这样不出庭、不举证,法院直接推定“财产混同”,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现实很残酷:李某可能以为“公司欠钱,和我私人无关”,但法律恰恰相反——一人公司股东不主动划清界限,公司债务就是个人债务!本案中,李某仅因未提供财务凭证(如银行流水、年度审计报告),就背上10万余元债务,还可能面临强制执行。
企业如何避开这个“坑”?
- 一人公司股东必做“三件事”:
- 独立账户:公司钱和个人钱绝对分开,绝不混用(比如用私人微信收公司款项);
- 规范记账:每笔公司收支保留完整凭证,每年做专业财务审计;
- 主动公示:在年度报告中明确标注“财产独立”,必要时向合作方提供审计报告。
- 所有企业都要注意:
- 口头协议≠没约束:本案中双方仅靠微信聊天和签单条就确认了合同关系。重要合作务必签书面合同,明确付款时间、违约责任;
- 欠款别拖太久:从2021年11月欠款到2025年起诉,超过3年才维权。应收账款超过2个月就应书面催款,避免证据灭失或诉讼时效风险。
划重点:一人公司虽设立简单,但股东责任风险远高于普通公司。若您是独资企业主,务必把“财产独立”当成生命线——这不是财务问题,而是能否守住个人财产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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