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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不赔亏损-枝江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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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案号:(2021)鄂0583民初20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8日,李某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某路证券营业部申请开设融资融券账户,通过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手写"本人已经详细约定本风险揭示书,并已准确理解其确切含义,清楚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以及填写一系列审核表格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信用账户和财产信托、担保物、融资业务、融券业务、强制平仓、权益处理、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详细约定,李某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签署页签字盖章。同日,李某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存管银行)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合同签订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某路证券营业部为李某开设信用账户(1255****),李某向该信用账户内投资部分担保物后,取得账户授信额度,在证券交易平台进行融资进行证券及股票交易。2014年10月9日开始,李某利用该信用账户在证券交易平台进行多笔交易,其中对证券代码为150201名为券商B的证券存在多笔买入(买入时成交价格均在1.5元以上),2015年8月,券商B价格暴跌(单股价格跌至0.5元以下),导致李某信用账户内担保比例不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关于强制平仓的约定,对李某信用账户内资产进行强制平仓清偿负债,经过平仓清偿债务后,李某融券信用额度降为-15648.5元。

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长江证券已向李某解释了交易规则,提示了风险,证券公司不承担平台上每支证券的详细信息披露义务,李某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2元由李某自行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是个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纠纷,实则对企业经营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当企业已依法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或客户因自身决策导致的损失,企业无需承担责任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李某亏了20多万,法院却不支持她索赔呢?"原因很简单:李某在开户时亲笔写下了"清楚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还通过了风险测试(得分为64分,属于稳健型投资者),而且她在普通账户中早在2012年就开始频繁交易,对券商B这类产品并非完全陌生。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已经尽到了基本的风险告知义务,而投资风险本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带来三点重要启示:

第一,风险提示必须"留痕",不能走过场
长江证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他们保留了李某亲笔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和测试结果。很多企业以为口头告知就够了,但一旦发生纠纷,没有书面证据就是"空口无凭"。建议企业:

第二,不要替客户做投资决策,守住服务边界
李某声称证券公司QQ群推荐了高风险基金,但法院认定证券公司只是交易平台,不是基金销售方,没有义务对每只基金做详细说明。对企业而言:

第三,合同条款要清晰可执行,尤其是止损机制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130%的平仓线,当李某账户跌破该比例时,证券公司依法强制平仓,法院予以支持。企业应当:

特别提醒:很多中小企业在经营中常犯的错误是——为了促成交易,弱化风险提示;或者出于"服务好客户"的心态,越俎代庖替客户做决策。一旦客户亏损,就可能像本案原告一样,把责任转嫁给企业。记住:适当的风险提示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对客户负责,更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

作为企业,您可能觉得"这些法律程序太麻烦",但相比动辄几十万的诉讼赔偿,前期做好风险防范才是真正的"省钱之道"。试想,如果长江证券没有保留李某的风险测试记录和手写确认书,这场官司的结果很可能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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