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后,抵押权人无权对抵押物新产生的租金孳息主张优先受偿-枣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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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5)鄂0683民初497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某某商行与某某公司、周某福、刘某霞、吴某、杜某娥、刘某兵、付某华、吴某国、周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商行借款人民币28000000元及利息1148980.59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商行律师代理费120000元;三、原告某某商行对被告某某公司抵押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及质押的仓储存货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被告周某福、刘某霞、吴某、杜某娥、刘某兵、付某华、吴某国、周某丽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某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某某公司等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某某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鄂0683执10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某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阳市经济开发区社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枣阳市房权证枣房字08号、01号、00号,建筑面积8279.44平方米)予以查封;将某某公司享有的位于枣阳市经济开发区社区号为枣国用(2011)第1310号]予以查封;将某某公司所有的抵押在某某商行的153台(套)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号为2015第148号)予以查封。
另查明:2023年5月31日,经枣阳市财政局申请,法院作出(2023)鄂0683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枣阳市财政局对某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6月1日,法院作出(2023)鄂0683破11号决定书,决定指定湖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某某公司管理人,李某为负责人。2023年8月16日,法院作出(2023)鄂0683破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某某公司破产。
某某商行随后向某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某某公司管理人作出债权编号[001]号债权确认表,管理人审查确认金额分别为:本金24700000元、利息18915874.43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120000元,合计43735874.43元。其中35000000元为担保债权,在抵押物变价范围内优先清偿,其余8735874.43元为普通债权。
2025年3月10日,某某商行向某某公司管理人提交《债权补充申报申请书》,申请:确认某某商行对某某公司抵押房地产已收取的租金398000元及未收取的租金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某某公司管理人就此出具了(补)债权编号[001]《债权确认表》,上载:债权概述:某某商行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房地产的从物、从权利、天然及法定孳息,管理人收取的398000元租金及未收取的租金属于抵押房地产产生的法定孳息,属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范围,故享有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审核最终意见:1.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抵押权人不享有对解除查封后抵押财产产生孳息的优先权。2.《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抵押权人未履行通知行为,无权收取孳息租金。3.孳息租金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所产生,将孳息全部用于偿还抵押权人债务属于个别清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管理人对某某商行补充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管理人审查确认金额0元。某某公司管理人将该债权确认表邮寄至某某商行,某某商行于2025年4月18日签收。某某商行对该债权确认表确认债权有异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湖北枣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专业,但对企业经营者来说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简单来说,就是当一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即使你有抵押权,也不能对破产申请受理后新产生的租金等收益主张优先受偿权。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我有抵押权,抵押物产生的租金不应该是我的吗?" 在正常情况下确实如此,但在破产程序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首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原有的查封等保全措施必须解除,执行程序也要中止。这意味着抵押物不再处于"被法院扣押"的状态。
其次,《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要收取孳息(如租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二是抵押权人通知了应当给付租金的人。在破产程序中,第一个条件已经不存在了。
最重要的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原则是"公平清偿"。破产不是为了帮助个别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是为了在所有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允许某个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独占破产后新产生的租金,就等于让这个债权人"插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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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行动,不要拖延:如果你发现客户或合作伙伴经营困难,可能面临破产,不要等事态恶化。应尽快采取法律行动,争取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前实现你的抵押权。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你的权利就会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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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关注债务人状况:作为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要定期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度。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风险评估,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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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破产程序规则: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都要按照统一规则排队。即使你有抵押权,也要明白破产后的租金等新收益已不属于你"独享",而是要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破产程序中会发生重大变化。不要以为有抵押就万事大吉,关键是要懂得在合适的时机采取正确的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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