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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确诊后保险合同即终止,保险公司无权继续收取保费-枣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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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3民初107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丁某华与其丈夫胡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某某保险枣阳公司投保了《阳光人寿臻逸两全保险》和《阳光人寿附加臻逸重大疾病保险》,年保费共计24090元,被保险人为胡某。

2024年5月6日,胡某被枣阳市某乙医院确诊患有"慢性肾衰竭、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肾性贫血"等疾病。同年5月7日至5月24日,胡某转入枣阳市某甲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血液透析。枣阳市某甲医院2024年5月24日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载明胡某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贫血、维持性血液透析状态、继发性肾源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等疾病,出院医嘱要求"继续定期充分血液透析(每周2-3次)"。

2024年5月27日,胡某首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进行90天规律透析为由拒绝理赔。2024年8月16日,胡某再次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丁某华先交纳下一保险年度(2024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的保费24090元才能理赔。为尽快获得赔偿,丁某华于2024年8月21日交纳了这笔保费。2024年9月6日,保险公司向胡某支付了398752.99元保险金。

随后,丁某华要求保险公司退还2024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期间的保费24090元,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某某保险枣阳公司退还丁某华保险费24090元。法院认为,胡某在2024年5月24日已被确诊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贫血、维持性血液透析状态"等重大疾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重疾保险合同效力已于2024年5月24日终止。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继续收取下一保险年度保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退还。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当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合同即应终止,保险公司无权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收取保费

很多企业可能不知道,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一旦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试图通过"需要90天规律透析"的条款来延迟合同终止时间,从而收取额外保费。但法院认为,这种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作为企业经营者,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来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1. 明确合同终止条件: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清晰约定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和时间点。不要使用模糊表述,比如"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这种表述容易产生歧义。建议改为"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谨慎使用格式条款:如果您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如保险公司、电商平台等),对重要条款必须进行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例如,在投保单上用加粗字体标出"重大疾病确诊后合同即终止"的条款,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已理解该条款。

  3. 及时处理合同变更:一旦发现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成就,应立即停止收费并办理终止手续。不要像本案中的保险公司那样,明知合同应终止却仍要求客户缴纳新一期保费。若继续收费,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最终不仅要退款,还可能承担诉讼费用。

  4. 平衡商业利益与客户权益:设计产品和服务时,既要考虑企业利益,也要保障客户权益。过于苛刻的条款可能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反而损害企业声誉。例如,重大疾病保险的核心是为客户提供保障,而不是设置各种障碍延迟赔付。

  5. 定期审查合同条款:建议企业每半年对常用合同模板进行一次法律审查,确保条款符合最新法律规定。特别要注意保险、贷款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领域,这些领域的格式条款最容易引发纠纷。

作为企业,您可能经常使用各种格式合同与客户、供应商打交道。请记住:当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及时终止合同并停止收费,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诚信经营的体现。否则,不仅可能像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一样被判决退款,还可能损害企业信誉,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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