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设立公司不自动替代承租人责任-天门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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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14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6月10日,天门某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朱某作为乙方签订《某某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朱某应当在商铺所在地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该主体设立完成后即自动代替朱某成为承租人,但朱某需对该主体履行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朱某向某甲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13467.50元。
2019年11月13日,天门某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设立,朱某占股10%。2021年12月29日,朱某与案外人王某力签订《店铺转租合同》,将商铺转租给王某力。2022年1月12日,天门某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设立。2022年3月1日,某乙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朱某、某乙公司员工、某丙公司员工足额支付租金及商业经营管理费、市场培育费至2024年1月19日,此后仅支付15453.50元。2025年1月21日、1月25日,某甲公司向朱某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腾退商铺。因朱某未腾退,某甲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自行腾退商铺,支付搬运费1380元。
法院判决:确认《某某商铺租赁合同》于2025年1月21日解除;朱某需向某甲公司支付租金、商业经营管理费、市场培育费343645.94元,商铺占用费93407.43元,免租期及装修期费用675228.99元,搬运费1380元,合计111万余元;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风险提示:租赁合同中设立公司不等于"甩手掌柜"
这个案例看似普通,却藏着企业经营中常见的"致命误区"——很多老板以为只要按合同要求成立了公司,就能自动"金蝉脱壳",不再承担合同责任。结果呢?朱某不但没脱身,还倒贴了110多万!我们用大白话聊聊企业该警惕的三大风险:
1. "自动替代"是假象,没通知出租方等于白搭
合同里虽然写了"设立公司后自动代替承租人",但这就像签了个"空头支票"。法院查明,朱某成立某乙公司后,既没告诉某甲公司,也没让某乙公司签书面同意书。更关键的是,2021年他仍以个人名义把商铺转租给王某力——这相当于自己打脸证明"公司根本没接手"。企业教训:签合同时写"自动替代"没用!必须做三件事:(1)书面通知出租方;(2)让新公司签补充协议;(3)拿到出租方盖章确认。否则就像朱某,公司注销后责任全背回来。
2. 转租≠解脱,未经同意照样当"冤大头"
朱某以为把商铺转给某丙公司就没事了,甚至某甲公司后来还向某丙公司收过租金。但法院一针见血:某甲公司没和某丙公司签新合同,2024年开的租金收据还写着"朱某(某某)"。这就像你借朋友车开,朋友没同意你转借给别人,出事了还得找你赔。企业教训:转租前务必拿到出租方书面同意!哪怕对方口头说"行",也要补个签字文件。否则就像本案,店铺招牌换了七八次,责任还在你肩上。
3. 免租期不是"免费午餐",违约就得吐出来
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因承租人原因提前解约,必须补交免租期的费用。朱某拖欠租金导致合同被解除,法院直接判他补缴67万多免租期费用。某甲公司原本能要18个月的免租费,但考虑到疫情已主动减免了4个月——这已经是"网开一面"了。企业教训:签合同时别只盯着"免租3个月"的甜头,一定要看清"什么情况下要补回来"。特别是疫情等特殊情况,务必把减免政策写进补充协议,否则事后扯皮,法院很可能按合同原文判。
给企业的救命锦囊:
- 签租赁合同时,重点标红"责任转移条款",确认如何操作才有效;
- 转租、换公司前,必须拿到出租方盖章的书面同意;
- 每次交租保留凭证,注明"交款单位",避免像朱某那样多年后扯不清;
- 遇到疫情等不可抗力,第一时间和出租方签书面补充协议,别信"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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