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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合同概括转让需对方同意-天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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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1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月17日,天门某地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团有限公司签订《桩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暂定合同价1950多万元。合同中特别约定:"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天门某地有限公司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双方又签订《工抵房协议》,约定用三套房屋(每套44.82万元)抵扣工程款,总价134.46万元。

2021年12月23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金额为1746.27万元,质保金52.39万元。截至诉讼前,天门某地有限公司已支付1589.87万元,尚欠156.40万元(包括89.64万元的两套房屋未办理过户,以及66.76万元工程尾款未支付)。

2024年11月,湖南某团有限公司将156.40万元债权转让给周某,并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给天门某地有限公司。周某随后起诉要求天门某地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并办理房屋过户。

法院判决:天门某地有限公司需向周某支付66.76万元工程款,但驳回了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必须搞清"两种转让"的区别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经常踩的"大坑"!法院把156万元欠款拆成两部分判决,关键就在于两种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

1. "单纯要钱"的转让——企业挡不住!

本案中66.76万元的工程尾款(含质保金),法院认定属于单纯要钱的债权。虽然合同写了"不得转让",但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简单说:合同里写"工程款不能转给其他人"?没用!只要原债权人把债权转给第三方并通知了你,你就得向新债权人付钱,哪怕合同里白纸黑字禁止转让也无效。

企业风险点
很多企业以为在合同里加一句"债权不得转让"就万事大吉,这是严重误区!只要欠的是"钱"(比如工程款、货款),原债权人偷偷把债权转给第三方,你照样要付款。本案中天门某地有限公司就是因为没搞清这点,白白打了官司还输了一半。

2. "连人带合同"的转让——必须你点头!

本案中89.64万元的工抵房部分,法院认为这属于整个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工抵房协议》中"买房人"身份的转让)。根据《民法典》:"转让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必须取得对方同意"
👉 简单说:如果转让的不仅是"要钱",还涉及"代替原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比如变成新房主去办房产证),就必须经你书面同意,否则对你无效。

企业风险点
本案中湖南某团有限公司把工抵房债权转给周某,相当于让周某代替自己当"购房人",但天门某地有限公司从没同意过。所以法院说:"你俩私下转让,关我什么事?"——企业只要守住"不同意",就能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实操防坑指南

  1. 签合同时要分清"两笔账"

    • 欠钱条款:如果真不想让债权被转让,不要写"不得转让"这种废话!正确做法是约定:"若转让债权,受让人必须提供担保"或"转让需经我方备案"。
    • 工抵房/以物抵债条款:务必写明"购房人变更必须经我方书面同意",并保留单方解除权(例:受让人资质不符可取消抵债)。
  2. 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立即行动

    • 收到通知3天内必须书面回应!对"单纯要钱"的转让可不表态(默认要付钱),但对涉及合同履行的转让(如工抵房),务必明确拒绝:"未经我司同意,该转让无效"。
  3. 工抵房操作必须闭环管理
    本案最大败笔:天门某地有限公司把房屋抵给湖南某团有限公司后,没要求对方立即指定实际购房人。正确做法:
    ✓ 签工抵协议时同步签《指定购房人确认书》
    ✓ 抵房后10日内必须完成网签备案
    ✓ 严禁"先抵债后找人"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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