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资产时债务承担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否则原公司独自兜底 - 当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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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82民初17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盛某公司系原当阳市“天下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开发商,张某为承建该项目中“西区度假屋”工程,于2014年7月12日、2014年7月15日向盛某公司支付共计60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盛某公司向张某出具了两份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天下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后因资金问题开发停滞,经多方协调,工某公司作为收购方,盛某公司作为出售方,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一份《关于“天下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资产收购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工某公司向盛某公司购买项目全部资产,资产收购交易对价为5.9亿元,其中4亿元用于盛某公司清理债务等;协议还约定,若工某公司代替盛某公司偿还债务,该金额可从转让款中扣除。
2018年4月18日,张某与盛某公司就工程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盛某公司分期偿还600万元(2018年5月30日还150万元、2018年12月31日还180万元、2019年6月前还270万元)。协议签订后,盛某公司通过三国某城公司账户陆续还款400万元,2021年9月又还8万余元,尚欠191万余元未付。张某起诉要求盛某公司和工某公司共同偿还剩余20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盛某公司需向张某偿还欠款191万余元,但驳回张某对工某公司的全部诉求,同时因《还款协议书》未约定利息,张某主张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收购中债务“甩锅”为何不成立?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的两大“隐形炸弹”,尤其值得正在买卖资产、并购项目的企业警惕:
1. 债务承担“没写清楚=不用承担”
盛某公司以为,既然工某公司花5.9亿收购了项目,自己欠张某的保证金自然该由工某公司付。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收购协议里只说“4亿元用于清偿债务”,却没明确写“工某公司直接向债权人付款”。就像你卖房子时跟买家说“房价里包含还邻居的借款”,但合同没写具体还多少、怎么还——真出纠纷时,邻居只能找你(原房主)要钱,不能直接找新房主。企业收购时,必须在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清三点:哪些债务要承担、谁来付、怎么付(例如直接打款给债权人)。 否则,收购方完全可以甩手不管,原公司哭都来不及。
2. 还款协议“没写利息=利息打水漂”
张某和盛某公司签的《还款协议书》只写了还多少钱、分几期还,却漏了“逾期要付利息”。结果盛某公司拖了两年才还清,张某想讨要利息,法院直接驳回。这就像借钱给朋友时只写“明年还5万”,没写“超期要加收5%利息”——朋友拖到天荒地老,你连个零头都拿不到。企业签还款协议时,务必加上“逾期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或具体违约金条款,否则法律不保护“想当然”的损失。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收购前查清债务清单:别只盯着资产价格!要求出售方提供完整债务明细,并在协议中逐条确认“由哪方承担”。
- 付款条款写具体:例如“收购方应于XX日前,将XX万元直接支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避免用“用于清偿债务”等模糊表述。
- 还款协议必加“兜底条款”:明确写清逾期利息(建议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违约金,甚至约定“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收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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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人名及企业名称已按司法惯例隐去关键信息,案例细节源于公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