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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回购条款必须履行,行业下行不构成免责理由-当阳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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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205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某实业(湖北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发电业务、输电业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等。成立之初,江苏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占股81%,某电力(上海)有限公司占股19%。江苏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退出经营,将其名下81%的股权转让给了江苏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当阳市某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甲方)与江苏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乙方1)、某电力(上海)有限公司(乙方2)及某实业(湖北某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甲方以2000万元投资丙方,获得增资后16.6667%的股权。

同日,各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其持有的丙方全部或部分股权:1、2025年3月31日前,公司未能实现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2、丙方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3、乙方或丙方违反任何在增资协议中的保证或承诺。《补充协议》还约定股权回购金额按照8%/年计算资金成本,若未按期支付回购价款,应就逾期支付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23年11月6日,当阳市某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向某实业(湖北某有限公司转账2000万元作为投资款。

2025年6月3日,因某实业(湖北某有限公司未在2025年3月31日前实现上市,当阳市某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向两被告发送《股权回购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回购义务。两被告复函请求将回购期限延长24个月,理由是光伏行业下行、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等,但原告未同意,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两被告必须共同回购原告持有的16.6667%股权,并支付2252万余元回购款;违约金按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而非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支持已实际支付的5万元律师费;驳回保险保函费等其他诉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把"行业下行"当"免死金牌",法院根本不买账!
本案中,两被告哭诉"光伏行业价格暴跌""国家政策调整",要求免除回购义务。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作为深耕光伏行业10年的老玩家,你们早就该料到市场会有起伏!这不是"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而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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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二:违约金条款签得再狠,法院也能给你"打折"
原告本想按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收违约金,结果法院直接砍到LPR上浮30%(目前约4%-5%)。为什么?因为法院认为:8%的回购利息已经补偿了资金损失,再收高额违约金就是"割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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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三:律师费想"狮子大开口"?没实际发生的全打水漂!
原告主张118万元律师费,法院只认了5万!为啥?合同里写了"前期5万+后期按回款5%收",但后期费用还没发生,法院说"现在没证据,以后再说"。更惨的是1.8万元保函费,法院直接判"非必要支出"。

👉 企业避坑指南:

终极忠告: 对赌协议不是"救命稻草",而是"双刃剑"!企业融资时往往病急乱投医,签完才后悔"被坑了"。记住:今天签的每个字,明天都可能变成法院的判决书

四、征和律师给企业的贴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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