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核实抵押人签名真实致抵押合同不成立-宜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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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2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1年12月29日,案外人襄樊某设工程公司与原告张某签订《门面房产权买卖合同》,将该公司位于宜城市由东向西的第2间门面房出售给原告张某。2002年1月24日,原宜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告张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该产权证书的编号为宜房权证鄢城字第0×号,房屋位置为宜城市鄢城汉江路19号。2002年2月5日(向法庭出示时已涂改为2002年3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某支行下设的环城分理处与签名字样为"张某"的个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原告张某位于宜城市鄢城汉江路19号的宜房权证鄢城字第0×号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和襄樊某设工程公司提供保证为前提,办理了金融借贷手续,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002年3月7日,该分理处以"借款人张某"名义发放贷款50000元,但无向原告张某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的证据。2021年1月,原告张某得知其位于宜城市的门面房已经办有产权证书的信息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鄂宜环)农银抵字(2002)第030号《抵押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诉讼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某支行坚持认为(鄂宜环)农银抵字(2002)第030号《抵押合同》及其抵押清单上字样为"张某"的签名系原告张某本人所签,并提出了签名笔迹鉴定申请。2021年4月6日,受法院委托,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抵押合同》及其抵押清单上的"张某"签名与比对样本上的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判决: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某支行环城分理处签订的《抵押合同》对张某不成立,银行须在10日内申请涂销房屋抵押登记;同时驳回张某要求返还房产证的其他诉求。
三、企业如何避免"合同不成立"的致命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和老百姓的纠纷,但背后藏着企业普遍忽视的"合同成立"雷区——合同没真正"成立",比合同"无效"更可怕!
为什么说更可怕?因为合同无效好比"婚姻被法院判决无效",至少曾经存在过;而合同不成立则是"压根没结过婚",一切权利义务都不存在。本案中,银行拿着盖着"张某"签名的抵押合同,以为稳稳握有抵押权,结果法院一锤定音:签名是假的,张某根本没同意过,这合同对张某来说等于一张废纸! 银行不仅收不回贷款,还得自掏腰包涂销抵押登记,白白损失3000元鉴定费和80元诉讼费。
对企业最该警惕的3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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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是他本人"是最大陷阱
银行工作人员可能觉得"客户身份证都交了,签名还能有假?"但法院明确:仅凭身份证不等于真实意思表示。现实中,代签、冒名、伪造比比皆是。企业签合同时,必须做到"眼见为实":- 重要合同(如抵押、担保、大额交易)坚持本人当场签署;
- 对无法到场的,必须查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电话二次确认;
- 遇到涂改日期、替换签字页等异常操作(如本案涂改签约日期),立即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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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断裂=败诉必输
银行败诉关键不是签名假,而是拿不出张某同意抵押的任何证据。企业务必养成"留痕习惯":- 签约全程录像(重点拍清对方手持身份证、签署动作);
- 保留资金交付凭证(如本案银行发了贷款却无打款记录);
- 重要文件用骑缝章、水印等防篡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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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诉讼时效"蒙蔽双眼
银行抗辩"原告起诉超3年时效",却被法院驳回——因为合同不成立不适用诉讼时效!很多企业误以为"过了3年就能高枕无忧",实则大错特错。只要合同存在成立瑕疵(如签名伪造),权利人随时可主张"合同不成立",企业可能突然陷入多年后的纠纷。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约前做"三问":
- 他本人在场吗?(不在场是否有公证委托?)
- 签名和身份证名字100%一致吗?(警惕"张洪先"冒充"张某")
- 有同步录音录像吗?(手机拍摄即可,关键时是救命稻草)
✅ 对"代签"零容忍:业务员说"客户太忙让亲戚代签"?一律拒绝!
✅ 每年抽查10%历史合同:重点检查签名真实性、授权文件完整性,早发现早补救。
四、让专业力量为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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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止于纠纷解决:更注重事前预防,让法律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非绊脚石。
(注:文中人名及企业名称均按规范简化处理,如张某、襄樊某设工程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某支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