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债权人不能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蕲春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麻城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鄂1126民初531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麻城市某甲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蕲春某乙燃气有限公司、谢某、龚某、张某、陈某、李某、谌耀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12月17日作出(2023)鄂1126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某乙公司清偿某甲公司工程施工价款920000元,并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因某乙公司未履行义务,某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某甲公司以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某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申请追加某乙公司的股东谢某、龚某、张某、陈某、李某为被执行人。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认为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均至2035年12月31日,且某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某乙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故驳回其申请。

另查明,2024年9月10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载明:某乙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查明,某乙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谢某认缴2000万元、龚某认缴1000万元、张某认缴1000万元、陈某认缴500万元、李某认缴500万元,出资期限均至2035年12月31日。某乙公司欠付的92万元工程款,系某甲公司承建其八里湖天然气支管网工程的款项,该管网尚未投入经营。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麻城市某甲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认缴期限是股东"护身符",企业交易需防"纸面股东"风险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公司欠债不还时,债权人不能想当然地"找股东兜底"! 尤其在当下流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写个"2035年才交钱"的期限,就能筑起一道法律防火墙。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追加股东?

  1. "终本执行"≠公司彻底破产
    虽然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俗称"执行终本"),表面看公司没钱还债,但本案中某乙公司仍在运营(尽管管网未投入使用),法院认为这不属于"真正山穷水尽"。简单说:公司没倒闭,就还有"起死回生"的可能,不能直接让股东"背锅"。

  2. 出资期限未到,股东有"免死金牌"
    5个股东的认缴期限都写到2035年底,现在才2024年,期限远未到期。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股东"该交钱却没交"时,才能追责。本案股东只是"还没到交钱时间",就像你租房合同写2030年才交押金,房东不能2025年就找你要钱!

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风险点
对债权人(借钱/供货方)

对股东(开公司的人)

对所有企业

血泪教训总结

公司欠债时,股东不是"提款机"!
出资期限未到,法律站在股东这边;
交易前不查期限,事后追债一场空。

企业经营中,一个被忽略的"出资期限"可能让百万债务打水漂。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事前筑防线!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企业定制法律顾问服务,用极高的性价比帮您识别此类风险:从合同审核到股东责任规避,让您远离"纸面股东"陷阱。我们更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零风险体验专业支持,企业合规经营从此省心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