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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时轻信 银行工作人员 身份导致巨额损失如何防范-老河口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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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8)鄂0682民初13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7月9日,老河口某井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签订了140万元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7月13日,该笔贷款发放到老河口某井米业公司在邮政储蓄老河口市某行开立的账户上。

当天,邮政储蓄老河口市某行综合业务部经理陈某联系老河口某井米业公司会计王某莲,称"由于其行里一金牌客户贷款逾期,要求借款140万元,用于行里资金周转"。随后,陈某在办公室向老河口某井米业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向老河口某井米业公司(田某存、王某花)借款140万元整,用于我行资金周转,并向老河口某井米业公司承诺,需要收回借款时,提前五天联系,一定归还,特立此据。"

借条上,陈某(综合业务部经理)、王某杰(竹林桥支行行长)、李某涛(小额贷款办公室主任)、李某(信贷员)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了"邮政储蓄老河口市某行4206820004272"字样的印章(该印章与邮政储蓄老河口市某行综合业务部印章编号相同,但缺少"综合业务部"印迹)。

随后,陈某用手机向老河口某井米业公司会计王某莲发送短信,要求将借款汇入"农村商业银行老河口市城区支行:62×××88,李某辉"的账户上。老河口某井米业公司按照指示将140万元汇入李某辉账户。

借款后,陈某代替老河口某井米业公司向邮政储蓄襄阳分行结清了2016年1月18日以前的贷款利息,并个人使用了140万元。后来老河口某井米业公司催收借款时,双方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陈某、王某杰、李某涛、李某共同偿还老河口某井米业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损失;驳回老河口某井米业公司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某行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蕴含着企业常见的重大法律风险。表面上是一家企业"好心"借钱给"银行工作人员"帮助"解决银行问题",结果却导致140万元血本无归。核心问题在于:企业对外借款时,不能仅凭对方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和"办公场所"就轻信对方代表银行借款,必须核实真实身份和权限

风险一:混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本案中,陈某等人虽然是银行工作人员,但他们借款是为了"个人业绩考核"(解决逾期贷款问题),而非银行的正常业务。法院认定这是他们的个人行为,而非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

防范建议

风险二:未将款项打入对方单位账户

老河口某井米业公司将140万元直接打入了陈某指定的李某辉个人账户,而非银行对公账户。法院认为这是企业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表现。

防范建议

风险三:对印章真伪辨别能力不足

本案中,借条上加盖的印章不是银行正式行政章,而是综合业务部印章变造的。企业财务人员未能识别印章真伪。

防范建议

风险四:多人签名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王某杰、李某涛、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名,虽声称是"证明人"或"经办人",但法院认定他们是共同借款人,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防范建议

风险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作为企业,老河口某井米业公司应当知道银行不会通过"民间借款"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却轻信了对方说法。

防范建议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核实身份是第一步:借款前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身份和权限,不要仅凭名片或口头承诺

  2. 款项去向要清晰:所有借款必须打入对方单位对公账户,保留完整转账记录

  3. 印章真伪要确认:对大额借款,可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印章真实性

  4. 合同条款要看清:在合同上签名前,务必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

  5. 保留证据是关键:保存好所有与借款相关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

  6. 专业咨询不可少:金额超过50万元的借款,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银行也不会通过"个人借款"解决资金问题。当有人以"银行内部人员"身份向你借款时,十有八九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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